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黄XX为与被告浙江省台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行政协议纠纷一案,于2018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征询原告同意,本院将该案引导至椒江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调解,未果。2019年5月15日,本院予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XX及其委托代理人郑X,被告浙江省台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应诉负责人陈XX及委托代理人何X、潘XX到庭参加了诉讼。
诉讼中,经本院再次释X,原告黄XX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对本案作出裁判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XX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