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道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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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专职律师执业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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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XX与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发布者:潘道广律师 时间:2023年06月27日 5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罗XX,女,汉族,住台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道广,浙江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XX,男,汉族,户籍所在地台州市,被羁押于浙江省金华监狱。

原告罗XX与被告郑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当前疫情影响,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裁定中止诉讼。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道广及被告郑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郑XX返还原告借款33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被告郑XX因资金紧张,从2012年起多次向原告借款,合计借款330000元。2017年2月20日,被告对前期小额借条进行汇总,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款金额为280000元的借条;2017年2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金额为50000元的借条。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1%,被告支付利息至2017年11月19日。原告通过现金方式交付借款。后经原告催讨未果。

被告郑XX辩称,被告自2012年陆续向原告借款,每次借款均出具借条。后双方对部分借款进行了结算,被告重新出具了借条,结算后的借款金额为280000元,该借款约定月利率1%,被告郑XX支付利息至2018年,已记不清具体时间。另,被告郑XX于2015年向原告借款150000元,约定借款每万元本金利息三十元一天,实际利息支付了一年多。被告现实际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430000元。

原告提供的2017年2月20日及2017年2月27日的两份借条,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原告提供的其他借条均系复印件,原告未能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本院对真实性不予采信。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分别于2017年2月20日、2017年2月27日分别出具借条各一份,分别载明借款金额280000元、50000元,两份借条均未载明借款期限及利息。被告未返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合法有效。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主张权利。被告经原告催讨未及时返还借款,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主张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但原、被告双方均未提供相应的客观证据予以证明,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但原告可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郑XX辩称其中280000元的借条利息支付至2018年,其中50000元的借条约定高额利息,但其均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该辩称不予采纳。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驳回。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郑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罗XX借款本金33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罗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潘道广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专业,曾职业于大型集团公司,从事法务工作。熟悉房地产、物业等法律、政策,专注于合同审核、风险...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华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30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刑事辩护、房产纠纷、交通事故、拆迁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