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潘道广律师 时间:2024年05月17日 4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贺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道广,浙江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
被告:阮XX。
原告贺XX与被告陈XX、阮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贺XX于2023年8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陈XX、阮XX共同偿还原告贺XX借款本金1748031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1月23日起到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8%计算的利息。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贺XX将诉讼请求减少为:被告陈XX偿还原告贺XX借款本金1738031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1月23日起到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8%计算的利息,被告阮XX对上述借款本金1738031元除于2019年3月20日出借的借款本金26980元、于2019年4月4日出借的1004495元借款本金的余额4495元外的借款本金1706556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本院于2023年8月29日、12月12日先后两次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道广两次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阮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审理过程中,陈XX表示,陈XX、阮XX于2014年7月9日出具的借条载明向陈XX借到款项100万元,该100万元款项是陈XX与贺XX共同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是向陈XX与贺XX共同出借的,只不过借条出给陈XX了,没有写上贺XX也是出借人而已;陈XX同意由贺XX一人主张案涉上述借条项下的借款合同的权利等即可,陈XX不再另行向陈XX、阮XX主张相关的权利。因此,贺XX可以就上述借条项下的借款余额单独一人在本案中提起诉讼。
《陈XX借款清单》上记载的50万元,贺XX陈述系陈XX、阮XX于2014年7月9日向陈XX出具的借条项下的100万元借款尚欠的借款本金余额;审理过程中,陈XX表示,陈XX、阮XX于2014年7月9日出具的借条载明向陈XX借到款项100万元,该100万元款项是陈XX与贺XX共同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是向陈XX与贺XX共同出借的,只不过借条出给陈XX了,没有写上贺XX也是出借人而已。结合上述情况,同时鉴于陈XX、阮XX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陈XX、阮XX于2014年7月9日向陈XX出具的借条项下的100万元借款的偿付情况,故贺XX的上述陈述内容对陈XX、阮XX并无不利,因此本院对贺XX上述陈述的内容予以确定并认定该《陈XX借款清单》上记载的50万元即为陈XX、阮XX于2014年7月9日向陈XX出具的借条项下的100万元借款尚欠的借款本金余额50万元。
陈XX于2022年7月12日在《陈XX借款清单》上签名予以确认并愿意承担还款并支付按月利率0.8%计算的利息的义务,故陈XX应返还贺XX借款本金1738031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7月12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8%计算的利息(但应扣减陈XX已支付的利息6.2万元)。
《陈XX借款清单》上记载的50万元为陈XX、阮XX于2014年7月9日向陈XX出具的借条项下的100万元借款尚欠的借款本金余额50万元,故阮XX应对该借款本金的余额50万元承担共同还款的责任。《陈XX借款清单》列明的2019年3月20日的4065元、2019年6月24日的4433元、2019年6月24日的阮XX的16800元、2019年9月26日的4515元、2019年9月26日的21511元、2019年10月9日的1004433元、2019年12月31日的150800元,均打入阮XX的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精神,同时结合贺XX与阮XX微信聊天的内容,可以认定阮XX亦为该部分1206556元的借款的借款人,即共同借款人。贺XX要求阮XX对上述借款本金1738031元中除于2019年3月20日出借的借款本金26980元、于2019年4月4日出借的1004495元借款本金的余额4495元外的借款本金1706556元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的该部分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贺XX减少后的诉讼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陈XX、阮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贺XX借款本金1738031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7月12日起到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月利率0.8%计算的利息(应扣减被告陈XX已支付的利息6.2万元)。
二、被告阮XX对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返还借款本金1706556元的该部分债务承担共同偿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