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李XX因诉台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2019)浙1022行初10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期间,中共台州市委将台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台州绿心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加挂台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台州绿心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牌子,据此,本院对本案被上诉人进行了相应变更。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3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公开“1、原赞扬村叶XX等8户拆迁安置2间宅基地的政策及依据;2、原赞扬村泮学增户拆迁安置3间宅基地政策及依据”。2019年5月30日,被告向原告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向原告公开了台政发〔1997〕45号关于台州经济开XX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意见的文件。原告以自户情况与上述户情况相似却未能安置相同宅基地间数,被告隐瞒相关政策未公开信息为由提起本案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认为被告对其隐瞒相关政策文件,被告对此予以否认。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原赞扬村拆迁安置所依据文件非被告公开的文件,且其自认为所依据的政策文件现也已获取,其要求本院撤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答复的请求该院无法支持。如原告认为被告未按台政发〔1997〕45号文件对其进行安置,或者被告违背政策条件对其他户进行安置,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或行使举报权利,但非本案审查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李XX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XX负担。
上诉人李XX上诉称:一、一审认定“原告未有证据证明原赞扬村拆迁安置所依据文件非被告公开的文件,且其自认为所依据的政策文件现也己获得”系错误的。上诉人因自身认知能力较差,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自认错误。上诉人实际上并没有获得叶XX等9户农居混合户的拆迁安置宅基地的政策文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上诉人在一审庭审中认为自己获得的台州市政府令〔2002〕第76号以及2003年台州经济开XX拆迁办公室和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开发区分局联合推出的《关于拆迁安置特殊问题的操作办法》,想当然地认为这二个政策、文件可以作为叶XX等9户安置2间或3间的政策和依据,用以反证被上诉人政府信息公开的不准确性、不真实性。本案一审判决后,上诉人仔细研读了台州市政府令〔2002〕第76号中第八条、第二十条以及《关于拆迁安置特殊问题的操作办法》文件中的居民户口可记入建房人口数的条款,发现这二个文件中提到的居民户口可计算人口数情况,与被上诉人2019年5月30日作出的《台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中提到的居民户口可计算人口数情况,均与上诉人申请信息公开的这9户安置了宅基地的居民户口不相吻合。二、被上诉人未准确提供上诉人申请公开的“叶XX等9户农居混合户”拆迁安置宅基地的政策依据,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的职责,应依法重新公开。被上诉人提供的台政发〔1997〕45号文件,上诉人并没有找到哪一条是关于居民户口可计入建房人口数的。请求人民法院让被上诉人明示,责令被上诉人依法重新公开。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台州湾循环经济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答辩称:一、一审认定事实清楚。2019年5月13日,上诉人要求公开“1、原赞扬村叶XX等8户拆迁安置2间宅基地的政策及依据;2、原赞扬村泮学增户拆迁安置3间宅基地政策及依据”。2019年5月30日,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及相关的政策依据即台政发〔1997〕45号《关于台州经济开XX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意见》的文件,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信息答复义务。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按照法定期限将信息答复上诉人,履行了答复义务,一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适用法律正确。三、上诉人提起政府信息公开的目的不正当,是典型的滥用公开申请权和诉权。上诉人在2019年度,以其自己或其家庭成员的名义向被上诉人提出近20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多有重复,要求被上诉人提供各村拆迁安置的政策及依据,其目的不是为了获取或知晓相关政府信息,而是对其本人的拆迁安置的不满意。如果上诉人对拆迁安置有什么不同意见或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就此向被上诉人或其他相关部门提出主张,而不应滥用有限的公共资源。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上诉人申请公开原赞扬村叶XX等9户拆迁安置的政策及依据,台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向上诉人公开了台政发〔1997〕45号《关于台州经济开XX城市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意见》。上诉人以其自户情况与其申请公开叶XX等9户的情况相似却其未能安置相同宅基地间数,认为台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隐瞒相关政策未公开信息,台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对此予以否认。在一审庭审中,上诉人提供了其另外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得的台州市政府76号令《台州市市区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管理办法》,其认为45号和76号两个文件适用赞扬村拆迁安置。因45号文件系上诉人通过本案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取得的,76号文件系其另外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取得的,说明上诉人已经获取该两个文件信息。上诉人上诉认为台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未准确提供其申请公开的叶XX等9户的拆迁安置政策依据,公开的文件与事实不符合或不能说明事实,怀疑还有其他文件,但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上诉人认为与叶XX等9户比较,其户得到的安置补偿少了,对上诉人户或其他户是否符合安置政策规定给予安置的,非本案审查范围。台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于2019年5月13日收到上诉人的申请,5月30日作出被诉的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程序合法。综上,台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作出被诉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撤销该答复书的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李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