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冯晓利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21日 458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乔义源与冯啸天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涧民二初字第102号 原告乔义源,男。 委托代理人许苗琴,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冯啸。 委托代理人冯晓丽(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义源诉被告冯啸天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义源于2014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乔义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乔义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乔义源负担。 审判长杜六斌 审判员李晶晶 人民陪审员胡宝红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丽艳10年 (优于61.79%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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