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于莹莹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18日 124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在某公司工作十余年,在工作前期,用人单位只给缴纳了工伤保险。在当事人离职后才得知,劳动者享有补缴社保的权利,故来咨询如何处理。
鉴于该当事人手中并没有劳动合同,经向人社局申报,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因此委托本人代理,先确认劳动关系,补缴社保便没有阻碍。
收案后,本人指导当事人搜集并提供证据,在工资流水有瑕疵的情况下,用工伤保险缴纳记录和用人单位的荣誉证书作为补证,相互印证劳动关系事实。
最终一二审均胜诉,当事人非常满意。经回访,在拿到判决后,用人单位已经配合补缴了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