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于莹莹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3日 57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2021年,被告人饮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该车经鉴定为机动车),因发现前方有警察查车并挥手示意让其停车接受检查,被告人齐宪锋未停车并加速越过警察后继续行驶100米左右后,被德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鉴定,送检的被告人齐宪锋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7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故被告人委托我作为其辩护人,希望能够判处缓刑。
经与检察院密切沟通,认定被告人主观过错较小,能够如实供述,办理认罪认罚后,检察院同意作出缓刑的量刑建议。经一审判决,作出拘役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五百元。
当事人对于判决结果较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