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于莹莹律师 时间:2022年11月23日 35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做桩基工程,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欲讨回工程款54万余元,于是委托我代理此案。
经过案件分析和整合,我判断该案需要确认已经工程结算、已经验收合格。但当事人未能提供验收单。因此,我方基于合同,向涉案工程的下一个工序已开始施工这一方向进行切入,主张应认定视为验收合格。后我方观点得到法官支持。
尽管本案能够提供的证据的证据不足,但仍然胜诉。
经查询被告涉诉较多,我建议做诉前财产保全,在诉前已经足额查封。因此在执行阶段也较为有利,直接划拨款项,当事人最快取得了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