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曲宁宁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2日 9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基本案情
上诉人H公司因与被上诉人W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2016)XX0307民初14055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一审中,上诉人依据其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提起本案诉讼,被上诉人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上诉人支付模具款、加工费和货款,随后,被上诉人撤诉,在本次一审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中提起反诉。基于此,上诉人主张原审法院受理被上诉人的反诉属于程序违法。
审理意见:
反诉时,虽然有部分货款是基于买卖合同关系产生,但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加工的产品密切相关,故被上诉人将该部分货款在本案的加工承揽合同中一并主张,并无不当,原审法院受理被上诉人的反诉不存在超出法定范围的情形。被上诉人一并主张加工费用和货款,并统称为“货款”,原审法院依据被上诉人的主张和上诉人的确认认定上诉人应支付被上诉人的费用,不存在另增项目、违反“不告不理”原则的情况。被上诉人虽然先于本案反诉前已基于相同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在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本案提出反诉后,被上诉人随即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并获准许,故不构成重复诉讼,原审法院受理并审理被上诉人的反诉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律师提示:
“一事不再理”是民诉法的一项重要原则。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可知,构成重复起诉主要有几个方面: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诉讼标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后诉与前诉在主体和客体上都完全同一,但如果前诉裁判生效之后在当事人之间出现了新的事实,且当事人对这种新事实进行争议而提起诉讼的话,前诉裁判就不再发挥禁止这种后诉发生的作用。若案件的审理仅是从诉讼程序上认为当事人的诉权丧失,而并未对其所主张的具体诉讼请求进行实体审理,则当事人的起诉也不属于重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