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宁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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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合伙人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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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繁昌与项亚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曲宁宁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3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XX0306民初26072

原告文某某,男,汉族,19641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律师,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律师,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某某,男,汉族,197912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曲律师,广东XX律师。

本院受理了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9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B 

书记员 C 


  曲宁宁,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在新疆政府、深圳多家上市公司任法务总监多年,精通企业内部合规建设,专注企业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1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