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曲宁宁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3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XX0306民初26072号
原告文某某,男,汉族,1964年12月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律师,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律师,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某某,男,汉族,1979年12月11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曲律师,广东XX律师。
本院受理了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9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B
书记员 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