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曲宁宁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6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XX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5月8日被羁押,同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5月29日被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继续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查明事实:
2019年5月8日凌晨2时6分许,被告人李XX饮酒后驾驶粤Bxxxxx号牌小型汽车从民治街道民治大道XX出发,途经梅观高速,在行驶至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沙XX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被告人李XX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32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告人李XX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43.92mg/100ml。
法院意见:
被告人李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XX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在高速路上行驶,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在本案中存在认罪认罚的从宽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李XX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
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律师提示:
法律惩罚犯罪,不仅在于判断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还要考虑行为人对于社会危害性和再犯可能性。犯罪者以真实、自愿为基本前提进行认罪认罚,一定程度上表明其社会危害性与再犯可能性的降低,因此,对其从宽处罚。这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