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案涉房产由被上诉人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 “开发商”)与上诉人某托管服务中心、吴某、谢某签订相关租赁 / 托管协议,由托管中心实际运营管理。原审诉讼过程中,案涉房产的实际业主张某(本案原审第三人)因不知情,未能参与一审程序,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25)粤 5302 民初 ×× 号民事判决,就案涉租赁关系及相关权利义务作出了认定。张某得知案件存在及一审判决结果后,认为原审判决对案涉房产的权利归属、租赁关系的效力及相关事实认定存在重大偏差,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遂委托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曲宁宁律师处理后续法律事宜。
二、律师办案经过
1.紧急介入,梳理核心争议:曲宁宁律师接受委托后,第一时间调取一审卷宗材料,梳理案件事实,发现一审程序中未追加实际业主张某参与诉讼,导致案涉房产的权属、租赁协议的签署背景、实际履行情况等关键事实未能全面查清,为后续程序推进奠定了基础。
2.申请参与二审,提出关键代理意见:针对一审判决存在的基本事实不清问题,曲律师向二审法院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第三人参与诉讼申请书》及代理意见,明确指出:案涉房产的实际权利人为张某,其作为必要的利害关系人未参与一审诉讼,原审判决在遗漏必要当事人、关键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作出认定,直接侵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接纳张某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依法审查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问题。
3.庭审中强化事实认定瑕疵:二审审理过程中,曲律师围绕案涉房产的权属证明、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租赁 / 托管协议的效力边界等核心问题发表意见,重点论证一审判决因关键事实不清,导致对各方权利义务的认定缺乏事实基础,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纠正。
三、最终判决结果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曲宁宁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民事裁定:
1.撤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25)粤 5302 民初 ×× 号民事判决;
2.本案发回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案例推广价值与启示
1.利害关系人及时维权的重要性:在涉不动产的租赁、买卖等纠纷中,实际权利人即便未直接参与初始诉讼,在得知案件存在后,应及时通过申请参与诉讼、提起上诉等方式主张权利,避免因程序参与权缺失导致实体权益受损。
2.二审程序中 “基本事实不清” 的救济路径:一审判决遗漏必要当事人、关键事实认定缺乏证据支撑的,二审法院可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为当事人提供重新查清事实、主张权利的机会。
3.专业律师介入的关键作用:本案中律师通过精准梳理一审程序瑕疵、明确核心事实争议,成功推动二审法院采纳观点,为当事人挽回了程序与实体权益,充分体现了专业法律支持在复杂案件中的重要价值。
曲宁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