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在装饰装修行业,工程款结算争议频发,一旦诉讼程序中关键事实未查清,当事人合法权益可能面临不当损害。本案中,曲律师团队接受上诉人委托,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严谨的诉讼策略,成功促使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重审,为当事人争取了公平维权的关键机会。
案件背景:工程款争议再起,一审判决引发不服
本案上诉人吴先生与被上诉人李先生系同乡关系,2022年,双方口头约定由李先生承接吴先生名下一处商业空间的装饰装修工程,原审被告A建设公司为工程总包单位,原审被告B科技公司为涉案物业所有权人。工程涵盖油漆、电工等多个施工项目,2023年3月22日,李先生完成全部约定施工内容,涉案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后续结算阶段,双方因工程量核算标准产生分歧,未能就工程款数额达成一致。李先生遂将吴先生、A建设公司及B科技公司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吴先生支付剩余工程款20万元,其余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在未全面查清李先生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情况下,酌定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吴先生向其支付工程款20万元。吴先生认为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判决结果有失公允,遂委托曲宁宁律师团队提起上诉。
曲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深挖案件核心,锁定关键争议点。第一时间投入案件梳理工作。通过与吴先生详细沟通,律师团队了解到关键事实:吴先生已按施工进度足额支付了全部工人工资及材料款,而李先生主张的20万元工程款对应的工程量,与实际施工情况存在明显出入。
为还原案件真相,曲律师团队展开全面证据收集:一方面,调取涉案工程的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工人工资发放记录等,证实吴先生已履行款项支付义务;另一方面,结合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对比李先生主张的工程量清单,发现其中多项内容存在重复计算、虚报工程量等问题。
在法律分析层面,曲律师团队明确本案核心争议焦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核心依据。一审法院未对工程量进行实质性核查,仅以酌定方式作出判决,违反了"以事实为依据"的审判原则,属于基础事实认定不清。
二审庭审中,曲律师团队围绕案件核心争议展开有力辩论据理力争,法院采纳律师意见发回重审。曲律师团队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查明案件事实,分清是非。本案中,涉案工程虽已竣工验收,但工程款数额的确定必须建立在准确核算实际工程量的基础上。
曲律师向法庭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包括施工记录、款项支付凭证、工程量对比说明等,充分证明一审判决在未查清实际工程量的情况下作出的酌定判决缺乏事实依据。同时,律师强调,吴先生已全面履行付款义务,李先生主张的工程款数额无有效证据支撑,一审判决严重损害了吴先生的合法权益。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曲律师团队的辩护意见,认为一审法院未查明被上诉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即酌定工程款数额,属于基础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将案件发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审的民事裁定,并依法退回吴先生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
曲宁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