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曲宁宁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29日 1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袁某向自称拥有彩票代销资质的代理商江苏某公司采购彩票终端机,江苏某公司承诺可代袁某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彩票代销证及彩票设备投放地点,并按照彩票销售流水的7%给予申请人提成。2022年7月22日袁某已向江苏某公司付款40000元,备注:设备使用费订金。2023年7月27日,袁某与江苏某公司签订《协议一》,该合同金额为158400元,并约定“1.地址初审通过补全款。2.地址初审不通过退定金”,而后双方补充签订《协议二》合同金额为59400元。
江苏某公司收取定金后,开始称案涉彩票终端机选址无法通过初审,袁某申请退款后,其又称已通过审核,但无法提供审核通过的文件,要求袁某立即付清合同全款。但双方已经在补充条款中变更了袁某付清全款的约定,即只有在案涉终端机地址初审通过后袁某才有义务付清全款。因合作项目无法实际落地,导致袁某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江苏某公司拒绝退款,坚持要求袁某付清全款。袁某委托曲宁宁律师向某仲裁委提起仲裁,以江苏某公司以上行为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与江苏某公司的服务合同,并主张双倍返还定金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裁决书生效后,江苏某公司拒绝履行,袁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仲裁立案前代理律师已完成对江苏某公司在江苏公账的全额保全,但江苏某公司在执行立案前已将公司名称改为河南某公司。
二、代理意见
本案案件焦点为江苏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本案是否适用定金罚则、逾期付款损失如何计算?
(1)对于江苏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代理律师观点为:
在江苏某公司无证据证明案涉彩票终端机地址初审已通过情况下,袁某提交了深圳市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于2023年6月13日发出的声明文件,表示该中心未授权任何机构、组织或个人作为该中心的即开型福利彩票销售展示设备的唯一或指定代理商或代理机构这一有利证据,结合江苏某公司收取定金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反而通过微信多次变更合同履行顺序及加重袁某的合同义务,袁某无法实现江苏某公司所要求的本合同实现的前置条件,被拒返还定金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经查,江苏某公司不具备代销案涉合同的彩票终端机及彩票的资质,无法取得代销许可证,本案合作项目实际无法落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袁某已经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江苏某公司拒绝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江苏某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赔偿损失。
(2)对于本案是否适用定金罚则,代理律师观点:
本案应适用定金罚则。江苏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且合同中明确定金条款,并规定定金的返还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袁某已向江苏某公司转账40000元在协议签订前,虽备注为订金,但双方在后面签订《协议一》时,双方即认可该笔转账为定金,应按照《协议一》和《协议二》约定的总金额即217800元作为定金的计算依据,故40000元的定金并没有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应双倍返还定金80000元。
(3)对于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我方观点为:
代理律师观点:逾期付款损失的计算需要根据合同性质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协议一》具有买卖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双重属性,江苏某公司还应逾期返还预付款,应从仲裁申请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三、裁决结果
仲裁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六条、第五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解除袁某与江苏某公司签订的《协议一》;
二、江苏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后三日内向袁某双倍返还定金63360元;
三、江苏某公司于本裁决送达后三日内向袁某返还预付款8320元以及逾期付款损失(以832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自2023年9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四、江苏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后三日内向袁某支付律师费14400元、保全费972元、保函费800元;
五、驳回袁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六、本案仲裁费7370元(已由袁某预缴),由江苏某公司承担。此款由江苏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直接支付给袁某,本会不再收转。
四、案例评析
定金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
适用定金罚则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并且该违约行为达到了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即根本违约的程度。
法律对定金的认定有严格的界限,需要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字样或虽未明确约定但约定了定金罚则。本案中袁某的转账备注为订金,但双方而后签订了定金条款,以及约定了定金返还的条件,根据自愿原则,尊重了当事人的约定。
在执行立案前,江苏某公司更名为河南某公司,执行法院告知代理律师需到河南立强制执行案,经代理律师释明本案已完成全额保全,保全账户为该公司更名前在江苏开设的公账。最终执行法院受理执行立案并执行完毕。
五、结语和建议
长期的市场交易中,违约责任是对守约方被损害的合同权利进行补偿的一种法律制度。在合同中规定违约责任是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以及为了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对当事人的权益多了一层保障。
当事人充分考虑自身风险后,可对自己可能遭受的损失即预期可得利益进行约定。现行的司法实践中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对违约责任或定金适用尊重当事人的约定,同时避免交易中当事人滥用其权力,违反诚信原则,维护交易安全,法律对其也进行规范和调整。
定金的担保功能实际上发挥了债务不履行风险的赔偿作用,所以在实际损失和实担风险这两种要素中,需对定金予以更多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