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曲宁宁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4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X与被告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案件基本情况:
2016年原告加盟被告的品牌店,并向被告预交了保证金5万元预付货款10万元。合作期满后,因该品牌服装的经营效益不佳,原、被告双方决定不再续期。2017年4月1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确认函,确认其应付原告保证金50000元以及剩余贷款69535.17元,共计119535.17元,截至起诉之日,被告仅仅支付了1万元,目前仍有109535.17元未付。
主要判决结果:
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X支付货款109535.17元及利息(利息以109535.17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律师提示:
对于合同纠纷引起的拖欠款项问题,协商不成,应当尽早搜集证据,以免时间过久,证据证人遗失,举证不能,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期,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