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宁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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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合同纠纷律师--追偿权纠纷案(典型)

发布者:曲宁宁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29日 15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案外人徐某作为卖方,林某作为买方(同时为第三人中介方的雇员),第三人某公司作为中介方签署《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宁某为第三人中介方的大股东,合同约定:卖方将房屋出售给买方,房屋的总价为1050000元,在签署合同时给付定金30000元。

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原本应由买房人林某依据协议支付购房定金和首付款,但其只向宁某支付5万元定金,请求其转付卖房人后,便以经济困难为由,请求宁某代为垫付15万元首付款,故宁某向自称为买方徐某委托的中介梁某个人账户完成垫付。并注明款项用途。另,宁某授权案外人李某代林某垫付个人所得税18666.05元、契税13999.54元,共计32665.6元。以上宁某代林某买房合计垫资182665.6元。

林某已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手续,宁某向林某、梁某多次请求返还款项,林某不予理会,梁某拒绝回应款项去向,不予配合。宁某无奈委托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曲宁宁律师(以下简称“代理律师”)以不当得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代理意见

代理律师因梁某并无相关代理买卖房屋中介方的代理资质,并且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卖方徐某未向宁某出示代收取售房款项等书面授权材料,宁某无法直接起诉林某追回款项。徐某、梁某拒绝承认、配合宁某追回款项,宁某无法证明向梁某转账的15万元,梁某确实用于案涉房屋买卖合同交易卖方首付款的收取。

在对该金额去向无法判断且无书面证据提供的情况下,为避免产生举证不能情况,代理律师拟定方案以不当得利案由立案。庭审过程中,梁某提交卖方徐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梁某收取本案房屋出让的首期款,又出具徐某已收到20万元首付款的《收据》,梁某在庭审时自认上述事实。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后,向代理律师释明将不当得利案由变更为追偿权纠纷,代理律师接受此变更,并及时提交相关补充证据并调整代理意见。

本案焦点为林某是否应当返还宁某32665.6元?梁某是否应当返还宁某15万元款项?

关于是否应当返还宁某32665.6元,代理律师代理意见如下:

案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徐某作为卖方,林某作为买方均为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但合同中并未约定由中介方或宁某垫付,且宁某并不是该合同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宁某并无垫付该款项的义务,梁某不应收取宁某支付的款项。

根据梁某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及《收据》的内容及落款时间,显示《收据》时间在前,《授权委托书》时间在后。徐某在未收取全款的情况下,先行向梁某出具《收据》的情况逻辑上无法解释。而又出具称卖方徐某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但该授权委托书应当在交易前提交给第三人,但第三人并未收到。梁某的代理权限仅为“收取林某支付的案涉房屋出让首期款”,其中明确收取对象为林某而不是其他人,且无证据证明宁某受林某委托代为支付,故梁某收取宁某垫付款的行为无法律依据。梁某应当向宁某返还150000元垫付款。

关于林某是否应当偿还宁某32665.6元的问题。代理律师代理意见如下:

根据案涉《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中约定,“政府部门(含房管、税局及财税)收取的税费由买方支付”,故林某作为买方应当负担相关的税费。案外人李某与宁某也并非案涉合同当事人,并无对税费的缴纳义务。案外人李某已支付本应由林某负担的房屋买卖契税以及个人所得税合计32665.6元。在李某将32665.6元垫付款的追偿权让与宁某后,林某应向宁某偿还垫付款32665.6元。

林某主张的宁某替林某垫付首付款税费的行为为职务行为,并主张佣金可以予以抵销。对此主张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宁某与林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宁某并非林某主张的佣金的支付主体,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的主体并不一致,并不具备抵销权中互负债务的前提条件,故林某主张抵销,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三、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

一、被告一梁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某偿还垫付款150000元。

二、被告二林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某偿还垫付款32665.6元。

三、驳回原告宁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送达后,两被告林、梁均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送达生效后,梁南主动履行判决款项,但因对二审判决不服,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裁定再审。

再审法院裁定结果:驳回梁某的再审申请。

四、案例评析

本案在梁某未提交《授权委托书》与《收据》,且拒绝承认说明资金去向的情况下,宁某无法确认款项最终流向,宁某对梁某是否将所收取的15万元首付款转交卖方徐某无法判断,而林某的拒绝承认梁某收取的15万元为其应支付的15万元首付款情况下,宁某只能依据法定的不当得利案由主张权利。而在一审庭审过程中,梁某提交了新证据,而法院依法变更了案由。承办律师可依据证据及对方自认情况,及时调整诉讼策略,梳理代理思路,确定最终代理方案。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几个阶段,代理律师实现了二审维持原判,及时沟通被告履行生效判决的款项支付,最终在再审阶段,多次与法官沟通,提交代理词,找出支持驳回对方再审申请的有利证据,指出梁某始终未提交其主张的15万已经全额转至徐总账户的流水,仅凭收据无法支持其主张,最终得到法官认同,取得裁定驳回梁某再审申请的胜诉结果。

五、结语和建议

代理律师代理案件拟定诉讼方案时,应当依据当事人现有证据,结合法律法规确定代理方向,完成立案后,可基于对方提交证据补充先前无法获取的证据,进而在庭审结合法院查明,审判者释明及时调整代理方案。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会根据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案由,如果发现实际的法律关系与原告起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法院有权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及法律关系变更案由。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确保当事人的诉求得到正确处理。变更案由对明确法律适用依据以及提高审判效率等方面都具有积极影响,同时也有利于增强案件的可预测性和可执行性。

一般来说,变更案由可能会产生法律关系的变化,法律关系一旦改变,管辖法院、归责原则、责任形式、责任范围等都可能发生变化。代理律师对于上述情况,须及时对案件进行全面、透彻的分析。最终需有及时反应调整代理策略的能力,做好与合议庭的对接沟通,找证据、找法条支持等“法官助理”应做的工作,方能得到审判机构的最终支持。




  曲宁宁,广东宝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曾在新疆政府、深圳多家上市公司任法务总监多年,精通企业内部合规建设,专注企业法...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18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公司法、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