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与生育津贴是否可以兼得?
答:原则上不可以。生育津贴是指职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性补偿(替代性工资收入),属于社会保险待遇范畴;而产假工资是指未参加生育保险时,职工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享受产假(含纯母乳喂养假、延长生育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支付的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属于工资组成待遇范畴。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原则上不能重复享受,但女职工假期未满提前返岗除外[1]。在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情形下,若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标准低于产假工资计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应由女职工所在单位补足。
[1]客观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争议。相反观点认为,女职工产假期间未满即提前返岗工作,是对其享有的产假权利的自由支配,不能成为其同时获得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