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规章制度的民主程序是否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
答:不需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以及即将生效的新《公司法》第十七条等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前述规定强调的是程序民主,即“共议单决”。换言之,“听取”“讨论”“平等协商”主要体现为程序上的要求,并未要求双方完全协商一致。若通过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用人单位仍具有最终决定权。若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主张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