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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26|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作者:王麒麟律师时间:2024年03月1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50次举报


【风险点】

劳动争议

【提示对象】

劳动者、用人单位

【案例索引】

2018)辽0281民初6294号

【案情简介】

W公司管理人Z某对W公司享有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一半即32500元作为劣后债权,Z某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前述债权均应作为职工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处理结果】

W公司管理人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一半作为职工债权(优先债权),认定其中一半作为普通债权(劣后债权)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原告Z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评析】

1.企业破产程序中关于“职工债权”的认定范围

职工债权”,是企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第一顺位的债权。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基于职工身份对破产企业所享有的全部债权均为职工债权。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等有关规定,职工债权以列举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1)工资类债权。除了正式职工劳动报酬之外,还包括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不包括职工向企业的投资。需要注意的是:一是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将计件工资、奖金等纳入工资总额,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汉桥等164人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再审系列案有关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指出“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的,对职工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应作为优先债权予以清偿,确定合理的可以作为普通债权进行清偿”,导致司法实务中是否将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纳入职工债权,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二是对于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参照职工债权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则按照民间借贷债权认定,亦导致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三是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超过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部分、非正常收入部分不属于职工债权优先受偿部分,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四是根据《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7条规定,由第三方垫付的职工债权,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偿;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顺序清偿。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

2)社会保险及待遇类债权。具体包括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债务人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对于社保基金赔付部分,不属于职工债权范畴;

3)补偿类债权。具体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结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十条等有关规定可知,前述补偿金包括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并无争议。同时,由于企业具备破产条件至宣告破产期间较长,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理解的答复》第二条规定,补偿金金额过低或者过高,清算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调整的标准,应当以破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下职工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补偿金额。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否属于职工债权

从文义上看,《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并未包含任何“赔偿金”。由于立法规定不明,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否属于职工债权的认定,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截然不同的裁判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属于用人单位因违反劳动法而支付的赔偿金,法律、行政法规并未明确为补偿金,故不应列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职工债权范围[1]。

第二种观点认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具有同源性,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范畴,故应当列为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职工债权范围[2]。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款项的一半为补偿劳动者的工资,而另一半具有惩罚性质,而非补偿性质,故其中一半应作为职工债权、另一半应作为普通债权[3]。本案即持这一裁判关系。

笔者倾向性赞同第三种观点。这是因为,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是否属于职工债权,应当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性质进行分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宣传提纲的通知》第七条明确指出,“为了处理好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与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义务之间的关系,劳动合同法规定赔偿金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其中已经考虑了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以及对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惩罚。”因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中既包含经济补偿,也包含惩罚责任。结合《企业破产法》第一条关于公平清理债权债务的立法目的以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28条关于“对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的债权,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的清偿原则,本案中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中的一半作为经济补偿且列为职工债权、将另一半作为惩罚赔偿且列为普通债权,做法是适当而正确的。

 

[1]如(2018)粤民申1630号民事裁定书。

[2]如(2019)苏0585民初7056号民事判决书、2019)苏0585民初7057号民事判决书。

[3]如2021)苏1311民初3655号民事判决书。


王麒麟,北京浩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浩天(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5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