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麒麟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6日 152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事实
A某系B公司员工,B公司股东为自然人C某、D某。
A某于2018年6月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2018年12月,B公司作出清算报告,载明B公司股东会决定注销,同时成立C某、D某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经过对公司的纳税情况、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对公司所欠债务进行了清偿,截止2018年12月,公司负债0元。同年底,B公司被准予注销。其后,A某伤害事故被认定为工伤。
A某遂以C某、D某作为当事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被申请人主体不适格为由,决定不予受理。A某诉至法院,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因B公司在明知存在与A某工伤保险事宜未处理的情况下,仍办理清算注销手续,不能认定系依法清算,故A某将B公司股东C某、D某作为案件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因清算组成员在清算过程中明知债权债务未得到有效处理,将B公司予以注销,明显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作为清算组成员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律师点评与建议
无论公司是基于股东逃避承担责任之主观故意,还是由于业务经营管理不善之客观原因,在公司清算注销前已形成而尚未清偿的债务,往往涉及债权人进行追偿索赔的问题。在公司已清算注销的情形下,谁来承担对外债务,责任范围如何确定,往往是案件的争议焦点问题。
在公司已注销登记的情形下,劳动者向公司一方主张权利,通常有3条路径可供选择:
第一,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未实缴出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一诉求的请求权基础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尤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之规定,结合当下不少公司清算注销时明显存在债务却在编制的财产清单以及清算报告中载明债务为0的现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缴出资股东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二,劳动者可以要求公司清算组成员承担从事清算事务时违法清算造成债权人的损失。这一诉求的请求权基础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以及第二十三条。换言之,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认定清算组成员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条件则为: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在第二种路径之下,清算组成员依法应当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二者缺一不可:一是须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二是须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否则,“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三,劳动者可以要求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诉求的请求权基础主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二款,即“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