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麒麟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7日 333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1年3月,H某偶然发现自己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注册公司,随即于当月向某派出所报警处理。经核实,H某被某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6月登记为第三人6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股东,但H某对6家公司的设立登记毫不知情,亦未委托他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从未在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决议、承诺书等申请材料上签字,更未从事6家公司任何的管理和经营活动。
至H某维权之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职权现已集中划转至某区行政审批局统一行使。H某向某区行政审批局提出撤销作出的准予设立登记行政行为,该局未予受理。H某遂委托律师,以某区行政审批局作为被告、以案涉公司作为第三人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经审理,法院判决:撤销被告某区行政审批局对第三人作出的准予设立登记行政行为,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由被告某区行政审批局负担。
二、律师法律分析
由于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故实务中均认定行政机关尽到了法定的形式审查义务。然而,本案中第三人公司在设立登记申请时提交了申请公司设立登记的《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告知承诺书》《股东会会议决议》《公司章程》等相关材料,但H某对上述签名均不予认可,且经司法鉴定,第三人公司向某区行政审批局提交的《指定代表/委托代理人(必填项)》《股东会会议决议》中“H某”的签名不是H某本人所签。况且,某区审批局也未提交H某通过了人脸实名认证的证据。因此,无论某区审批局对其作出的设立登记行为是否已尽到法定的审查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等有关规定,某区审批局根据虚假的申请材料所作出的设立登记欠缺客观、真实的基础,不具有合法性,应予撤销。
三、法律建议
如果被冒用人在公司该次登记、备案时知情,或者事后以明示或者默示方式予以追认的,登记机关将作出不予撤销公司登记、备案的决定或者中止调查。对于确系个人身份信息被冒用注册公司的,被冒用人可以通过两条路径进行维权:
1.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被冒用人可以一并提供身份证件丢失报警回执、身份证件遗失公告、银行挂失身份证件记录、由专业机构出具的笔迹鉴定报告等有助于认定冒名登记基本事实的文件材料。
2.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以登记机关作为被告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行政诉讼。一并提供前述证据材料。同时在诉讼中,及时申请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