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麒麟律师 时间:2022年07月26日 201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3年,C某到C公司应聘,C公司安排其作为车辆管理员,负责管理公司车棚,C公司每月支付基础工资,C某其他收入是靠收取停车费。2008年,C公司与C某签订协议书,约定:C公司提供车棚作为C某经营管理场所,C某按照公司制定的值班制度进行管理,若有违法违规行为,则公司有权随时解除C某管理该车棚的权利。2013年,C公司任命C某担任秩序维护员兼车辆看守,公司按月支付工资(含工龄工资)。2018年,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因双方发生争议,C某请求确认双方自2003年起至2017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C公司辩称,双方之间没有劳动关系,C某不是公司的员工,双方之间只是外部承包关系。C市某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经一、二审法院判决,确认双方自2003年起至2017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律师点评
单位内部承包关系并不必然否定事实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之外,经过平等协商订立的内部承包合同,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即合法有效。然而,内部承包关系并不能掩盖劳动关系的本质。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用工管理、支付报酬的事实劳动关系,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已签订内部承包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据此抗辩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其不应当承担用工主体法律责任的,将不予支持。
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内部承包关系和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没有必然联系,劳动关系和内部承包关系并非非此即彼的性质和关系。尽管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内部个人承包中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已宣布废止,但其内容仍具有参照意义:“企业与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合同,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也未改变承包者的职工身份,因此企业应按照国家现行政策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障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内部承包关系,并不改变劳动者的身份地位,也未改变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更未免除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承担的用工主体法律责任。换言之,内部承包合同关于发包人、承包人之间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义务。
三、法律建议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只要与劳动者之间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仅与劳动者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并不能直接免除其用工主体责任。虽然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允许用人单位享有一定的自主经营管理权,但是仍应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政策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足额支付社会保险费等义务;对于劳动者而言,因内部承包合同引发争议时需注意区分是否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否则存在相关诉求被裁决驳回、另行起诉造成讼累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