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麒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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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加付赔偿金应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前置程序

发布者:王麒麟律师 时间:2022年09月05日 161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申请人D某与S公司劳动争议一案,D某仲裁请求之一为:请求被申请人S公司支付克扣的劳动报酬3万元以及按照50%的标准加付赔偿金1.5万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由于申请人未向该委提交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被申请人限期支付劳动报酬的证据,不符合加付赔偿金的情形,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50%加付赔偿金1.5万元的仲裁请求,该委不予支持。


二、律师点评


支持加付赔偿金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前置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同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原则上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属于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职权。若劳动行政部门已责令用人单位加付赔偿金,劳动者在劳动仲裁或者诉讼中再次主张的,将不作处理。


据此,审理机构支持劳动者关于加付赔偿金请求的前提是该请求已经过劳动行政部门行政前置程序,即:一是用人单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的事实,二是劳动行政部门已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前述费用,三是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仍未支付的。若劳动者仅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单位存在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但劳动监察程序中劳动行政部门并未作出责令限期整改通知,或者劳动监察程序尚未完成,劳动者不能提供用人单位存在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的《限期整改指令书》以及用人单位逾期未履行该指令书等证据时,将不予支持。


三、法律建议


对于劳动者而言,主张加付赔偿金时应当先行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处理;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则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以及法律规定按时足额支付相关费用,在收到劳动监察部门《限期整改指令书》后即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否则存在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责令或者裁决加付赔偿金,以及被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等法律风险。

王麒麟,北京浩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成都市青羊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浩天(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57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人身损害、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