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琳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5日 1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赵某、王某2、王某3、黄某与被执行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关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对本院查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AEZ7**车辆提出书面异议。审查期间,案外人王**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王**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王**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