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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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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郑州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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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某非与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发布者:陈琳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5日 12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赵某、王某2、王某3、黄某与被执行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关某、***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案外人王**对本院查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AEZ7**车辆提出书面异议。审查期间,案外人王**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案外人王**提出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王**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陈琳律师,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自成立北京分所后办理百起民商综合类案件,其中包含大量经济类合同、公司经营、婚姻家...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良承(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2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