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琳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5日 6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马某(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某(以下简称被申请人)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出具(2022)京0112财保17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后本院就该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第三人吴银龙对被申请人于某的赠与行为无效,被申请人于某返还申请人马某款项21万元,驳回申请人马某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已履行了判决内容,现申请人提出解除对被申请人保全措施的申请。
根据申请人请求,结合案件情况,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于某银行存款28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的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