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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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与郭X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琳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5日 9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依法判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3908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日,被告进入原告公司实习,被告在应聘时明确表示要考研,只是临时想找个地方学习参加社会实践,同时,基于被告是原告法定代表人孙X的学生,所以原告同意其在原告处实习。此外,每月的劳务报酬单上都写明是“实习工资”,被告均签字确认,故被告对实习身份是明知的,其事后以劳动关系为由主张权益,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综上,被告在原告处实习,双方系劳务关系,被告主张存在劳动关系及二倍工资差额不应被支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认可仲裁裁决的结果,要求原告按照仲裁裁决履行。被告并未就本次的仲裁裁决提起诉讼。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法院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双方均认可郭X于2020年7月毕业,自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间在***限公司工作,每周上班5天,每天工作8小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关于薪资报酬,第一个月为4000元,之后每月5000元,此外每月另有数额不固定的绩效。

  为证明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限公司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郭X简历、费用报销单、实习工资支付记录、照片、课程表作为证据,主张郭X在递交简历时告知准备考研,只是短期临时性到其公司实习,双方之间系实习关系。其中,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显示郭X发送了简历电子版,其余聊天记录未显示有郭X准备考研、短期临时到***限公司实习内容。简历包括郭X的个人信息、联系信息、工作经验等内容,***限公司主张个人信息中包括“专心准备考研”文字,可以证明郭X是在其单位实习。费用报销单共5套,分别为郭X签收2021年3月至7月款项的材料,其中“项目”处均包含“实习工资”项目,“签字确认”处均签有“郭X”之字样。实习工资支付记录为2021年4月至8月***限公司向郭X支付款项的电子回单。对于照片和课程表,***限公司主张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X在北京工业大学上课的照片和课程表,据此证明公司法人孙X与郭X系师生关系,故同意郭X到***限公司实习。郭X认可微信聊天记录、郭X认可简历、费用报销单、实习工资支付记录、照片的真实性,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对于课程表,郭X主张系***限公司单方制作,不认可真实性和证明目的。

  2021年10月18日,郭X向北京市东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东城仲裁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1.确认双方自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8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2.支付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8月25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34289元。东城仲裁委于2021年12月7日作出京东劳人仲字[2021]第5754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郭X与***限公司自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8月25日存在劳动关系;二、***限公司一次性支付郭X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8月25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3908元;三、驳回郭X的其他仲裁请求。

  ***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持前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郭X与***限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经查,原、被告双方均认可郭X自2021年3月2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间在***限公司工作,每周上班5天,每天工作8小时;***限公司周期性地每月在固定时间向郭X支付劳动报酬。据此,本院认定郭X与***限公司之间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限公司主张双方之间是实习关系,但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限公司认可与郭X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郭X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8月25日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关于工资标准,本院按照双方认可的每月固定5000元予以核算。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北京XX公司与郭X之间自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北京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郭X2021年4月2日至2021年8月25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390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北京XX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陈琳律师,河南良承(北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自成立北京分所后办理百起民商综合类案件,其中包含大量经济类合同、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河南良承(北京)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10120********2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