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陈琳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5日 62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作出(2021)京0118民初981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主车XXXX,挂车京XX**;主车京京XX**挂车京京XX**主车京X京XX**车京X京XX**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主车XXXX,挂车京XX京XX**京X**京XX**XXX京XX**XXXX京XX**XXX京XX**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汽车配件修理合同纠纷,经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京0118民初98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汽车配件的全部诉讼请求。该案件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故***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申请解除对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辆(主车XXXX,挂车京XX**京XX**XX,挂京XX**X挂;京XX**X、挂车京XX**挂)的京XX**iv>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