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嫌疑人马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
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尊敬的检察官,您好!本人接受犯罪嫌疑人马某家属的委托,并经广东和志满律师事务所指派,担任涉嫌盗窃罪一案犯罪嫌疑人马某的代理人。
本人经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并经查阅案卷材料、与受害人进行沟通并了解他们的想法,结合案情及法律规定,现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犯罪嫌疑人马某犯罪时尚未成年,且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在案件中属于从犯,未分得赃款赃物,并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望贵院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马某不予起诉,给予犯罪嫌疑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1、根据犯罪嫌疑人马某的犯罪情况,其具备如下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1)马某在实施本案犯罪时,刚满16岁,属于未成年人,依据《刑法》第17条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2)马某在共同犯罪中并非策划者或组织者,只是根据其他罪犯的指示及组织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为从犯,依据《刑法》第27条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
(3)马某被抓捕后,存在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罪犯的情形,依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认定马某具有立功情节,可从轻、减轻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
所以,鉴于马某在作案时尚属于未成年人,且为从犯、具有立功情节等情形,应认定马某具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从宽处罚情节。
2、马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
根据侦查机关的讯问笔录可证实,马某归案后,即主动交代了自己的姓名、年龄、籍贯、详细的犯罪经过、以及同案犯的犯罪事实等情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而在取保候审阶段,也是遵纪守法,未再实施违法犯罪的行为,从此方面也体现了马某受到了教育,能深刻反省到之前犯罪行为的错误,亦是认罪悔罪的表现。
3、马某在本次犯罪过程中没有参与分赃,未获得任何赃款赃物,且亦非主犯。
根据马某本人以及其他罪犯的供述可知,马某并未参与分赃,
未获得任何赃款赃物,而从马某的口供来看,其也未向其他同案犯提出过分赃的事宜。另从其参与的犯罪及其分工来看,其亦非主犯。
4、马某的犯罪行为已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
马某参与的几次盗窃,已有两位受害人拿回了被盗物,而未取得被盗物的两位受害人也出具了谅解书,均表示对马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也希望贵院给与马某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从轻从宽处理,免予起诉。
5、马某所实施的盗窃行为主要是财产上的损害,未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且两受害人亦取回被盗物,犯罪情节较轻微,危害不大。且其取保候审阶段表现良好,未再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对其不予起诉,不具社会危害性。
马某实施的犯罪是在其心智年龄尚不成熟的阶段,当时其家属并未陪伴在其身边,其在缺乏家庭关怀并结交了一帮不良朋友的情形下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而在之后,其已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而在其取保候审阶段,其母亲以及姑妈、姑父等人也一直陪在其身边,给与其家庭的关怀及温暖,并耐心的教导他,现从其长达一年多的取保候审情况来看,其表现良好,不存在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故从该取保候审的情况来看,贵院若对其不予起诉,不存在社会危害性。
尊敬的检察官,自我代理马某后,无论是第一次会见他,还是之后的见面,我印象中的马某,一直是一个不善言辞,说话小心翼翼、内向腼腆的小孩,但可以确定他是一个本性不坏的小孩,他只是基于家庭的穷困及不幸而未得到良好的教育及指引才走上犯罪的道路,但他犯罪后,他的妈妈、婶婶、姑妈、哥哥均与我有过沟通,从她们的言语及行为中,我知道她们都很爱马某,都在用心的帮助他。取保候审阶段,其家人都陪伴在他的身边,而其也确实没有再次犯错或犯罪。现在的马某,仍然是一个不足18周岁的未成年,所以我真诚的希望贵院能给与这个未成年人一次机会,对其不予起诉。
综上,本律师认为马某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恳请贵院对马某不予起诉。
此致
广东和志满律师事务所
马某辩护人:汤婷
时间: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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