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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一案之《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发布者:汤婷 时间:2024年02月29日 17时49分 | 已阅读: 119举报 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审查申请书申请人:广东和志满律师事务所汤婷律师;通讯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石柱岭大街;联系电话:申请事项:申请贵院对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身份证号码:X)进行羁押必要性审...


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广东和志满律师事务所汤婷律师;

通讯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石柱岭大街;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申请贵院对涉嫌非法经营罪的犯罪嫌疑人刘某(身份证号码:X)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向广州市公安局XX分局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刘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于2020年9月8日被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4日被贵院批捕。本人于2020年9月19日经犯罪嫌疑人儿子刘XX委托作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辩护人。经会见刘某,本人了解了本案相关案情,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结合刘某的犯罪情节及家庭情况,特向贵院申请对刘某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向广州市公安局XX分局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本律师认为,没有必要继续羁押刘某,建议贵局向广州市公安局XX分局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理由具体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刘某认罪悔罪,是本次犯罪中的从犯或胁从犯,为初犯,对其不予羁押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

1、刘某配合公安机关的抓捕行为,无任何逃匿行为,主动归案。根据犯罪嫌疑人刘某的陈述,其在被抓当天,是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抓捕行为,不曾有任何逃匿行为,且在其他同案犯逃跑的时候,也未曾采取同样的行为,属主动归案。

2、认罪悔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为从犯或胁从犯。归案后,其主动交代案件事实,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而其亦是在介绍人的欺骗下,以为是从事搬运工作才随同他人前往广州工作的,从一开始并无故意犯罪的目的,且来广州后,加在一起的工作天数也只有差不多一周时间,主要做的也只是搭棚子、收拾棚子之类的工作,未曾有任何收入,主观恶性较小,并非案件的策划者、指挥者或其他管理人员,属犯罪中的从犯或胁从犯。

3、刘某为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是一个法律意识淡薄的农民,不予羁押无社会危害性。根据刘某及其家人的描述,其是初犯,之前并无违法犯罪。而其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也出具了《证明》,证明刘某是个农民,之前未干过违法乱纪的事情,且是一个为人正直善良、团结邻里,品行较好的人,此次犯罪可以说是其法律意识淡薄所致。现刘某已年过50岁,对于一个常年干农活的人来说,身体状况已近趋老人,所以结合刘某平常的表现及身体状况,申请人认为对刘某不予羁押,是无社会危害性的。

二、犯罪嫌疑人刘某参与时间短,在案件过程中无任何收益,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出来工作完全是合法工作赚钱的初心,一开始并无故意犯罪的目的,在整个案件中,也未有实际的生产及销售,未产生非法收入。因此,刘某的本次犯罪有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的可能。

1、按照刘某的供述,其2020年8月18日才出发来广州,还被安排在旅馆休息了一周,实际工作时间加起来差不多一周而已。而在这个过程中,刘某的工作也主要是搭棚子、收拾棚子等工作,未实际进行假烟生产,而仅在2020年9月6、7日,才有机器和材料运来,其也只是参与搬运,所以从犯罪角度来说,刘某的参与时间非常短。

2、刘某过来时,被告知其工钱为200元/月,并无所谓的参与犯罪的利益分配约定,仅仅是刘某实际苦力的工钱,而就算该数额,刘某至被抓时,亦未拿到任何款项。

3、从一开始,刘某是因介绍人说过来从事搬运工作而过来工作,实际上,刘某并不知晓是来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其初心完全是基于家庭经济困难的问题,而出来工作,从一开始并无犯罪的目的。

4、在这个案件中,贵院可以了解到该山地并未开始实际的生产及销售,尚未产生非法收入,并无实际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

综上,结合刘某认罪悔罪的态度,犯罪的参与程度,以及其本无犯罪恶意等角度,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即便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亦存在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缓刑的可能。

三、犯罪嫌疑人刘某的儿子是一位孝顺、品行端正、有稳定工作及收入的人,其自愿作为其父亲取保候审的保证人,监督其父亲在取保候审阶段的行为。

根据北京XX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在职证明》,刘某的大儿子刘XX2014年12月即在该公司工作,工作认真,团结同事,遵纪守法,表现良好。而其也是一个非常孝顺的儿子,自其知晓父亲被刑事拘留后,即从北京赶往广州,一直忙于父亲的事宜,从其表现来看,是一位非常孝顺,品行端正的人。现其自愿担任保证人,监督其父亲在取保候审阶段遵守法律规定,严格执行取保候审的规定。

综合上述三点,申请人认为犯罪嫌疑人刘某的情形符合《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第18条的规定,恳请贵院依法审查,对犯罪嫌疑人刘某予以羁押必要性审查,向广州市公安局XX分局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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