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罪嫌疑人何某涉嫌诈骗罪一案之
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法律意见书
致:广州市公安局XX分局
广东和志满律师事务所接受郑某(犯罪嫌疑人何某的母亲)的委托,指派本律师为涉嫌诈骗罪一案的犯罪嫌疑人何某提供法律辩护,本律师经过初步了解案情,并结合法律规定,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的行为并不构成刑事犯罪,不构成诈骗罪。具体意见如下:
一、通过受害人授权代表所单方描述的事实,何某是以做宣传合作而收取了1万元,并签署了合同,所以受害人所报案的事宜并不属于刑事案件,而是一般经济纠纷,属于民案范畴。
2022年8月5日,本律师及何某母亲在与受害人授权代表(本以为前来和解人员是受害人,后面才确定为受害人委托的代表)沟通和解事宜时,受害人授权代表告知了相关事实情况(所描述的事实情况是否真实,本律师因为暂无法会见到何某,以及无法看到案件材料,故暂无法确定其真实性),其描述他们是开舞蹈室的,当时何某是以给他们做宣传,故而才签署了合同,并基于合同约定向何某支付了1万元定金/订金,但何某在签订合同后未履行合同义务。
按照受害人授权代表的陈述,受害人与何某之间是基于双方的合作行为签署了具体的合同,合同包含合同款项、合同履行、款项支付时间等内容,所以受害人与何某之间所存在的关系是合同关系。至于受害人授权代表所称的何某未履行合同义务,属于《民法典》等民事法律法规所管辖、处理的范畴,不应当认定为刑事案件,更加不能定性为涉嫌诈骗罪。
二、通过受害人授权代表的描述,何某是以真实的姓名、银行账户及其微信与受害人进行的联系及收款,所以本律师认为何某并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根据受害人授权代表的描述,何某在签订合同时姓名是真实的,且是用其银行账户进行收款,也有微信沟通记录,而银行账户、微信,都是可以确定真实身份的,且若何某有诈骗企图,是不可能用其真实姓名与受害人进行合作。所以,根据上述细节,本律师认为何某并不存在非法占有受害人款项的嫌疑及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综上,本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何某并不构成刑事犯罪,贵局指控其涉嫌诈骗罪并不成立,恳请贵院依法核查相关事实,且在本案受害人完全可通过民事诉讼追究何某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下,依法将犯罪嫌疑人何某予以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