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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风险

发布者:汤婷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9日|分类:公司法 |1575人看过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风险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在当今社会,有众多的个人均成立的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在这些个人的思想范畴中,只要是有限责任公司,均是认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债务或亏损,故不曾有所担忧。但殊不知,这是众多个人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片面理解。在此,本律师基于法律规定及司法实务,向各位普及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所存在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故根据上述的规定,当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的财产(包括货款等收入及其他不动产、动产等)与其自身财产是完全独立、不存在混同时,其依法就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的债务存在明显区别,且此处股东所承担的债务并未规定为仅以出资额为限,而是只要是公司的债务,均承担连带责任,故此处的债务范围可大可小,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

那么,我们应当如何防范该种法律风险呢?

本律师建议:

1、若其行业无特殊要求,建议设立两人或两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切勿仅基于便利,仅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若基于某些因素仅能成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该公司一定要有完整、独立的财务人员、账册,且公司货款等收入均入公司账户,所有公司的收入及支出均从公司账户出入,且公司收入、支出均纳入公司范畴,仅在符合会计标准及公司章程、公司法等文件、法律法规的情形下,将公司分红、报销款等合理费用转入股东账户,切勿存在公款私收、公私不分的情形。这样,即便有债权人起诉公司及 ,股东也能拿出独立的财务账册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力证公司财产与其自身财产独立,这样就能避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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