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的重要性
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案件中,符合会见条件的情形下,作为辩护人的律师可在关押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场所会见当事人,并向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讯问情况等,通过具体的会见,在刑事阶段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
在当事人处于关押状态下,律师会见是贯穿于刑事三个阶段的实现有效辩护的重要工作,结合每一刑事阶段的辩护工作,就律师会见的重要性阐述如下:
1、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七十五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所以,在犯罪嫌疑人被第一次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包括刑事拘留、逮捕、监事居住、取保候审等)之日即可通过委托律师进行会见。
会见可了解的内容:了解涉嫌的罪名,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了解侦查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期限,了解侦查人员有无刑讯逼供或以威胁、引诱、欺骗的方法向其收集证据等违法行为。
通过会见了解的内容,律师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申请取保候审);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如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下,提出无罪辩护的法律意见)。
2、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会见。
律师会见是在相应刑事阶段均可实施的为主要为实现有效辩护可采取的辩护工作,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作为辩护人可根据案件需要实施律师会见工作。
若已在侦查阶段开展了律师会见工作。那么在审查起诉所开展的律师会见,往往是律师通过阅卷了解到笔录内容、证据材料等案卷材料后,通过律师会见,核实相关证据的真实性,问询相关笔录与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的差异,材料中未涉及到犯罪嫌疑人无罪、最轻、减轻、免除其刑事处罚的相关证据材料等,基于案情需要开展具体的律师会见工作。
通过审查起诉阶段的律师会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对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建议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若随案有扣押、冻结财产的,在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有权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解除。若羁押期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若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有权代为控告。
3、审判阶段的律师会见。
在审判阶段除被监事居住的被告人外,辩护律师会见被告人不应受到任何限制,无需由人民法院开具证明,人民法院和看守所也不应派员在场。律师会见被告人有权询问被告人是否同意做他的辩护人,进一步确定委托关系;有权听取被告人的自行辩护意见,并将辩护意见意见告知被告人;有权询问被告人有无证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及证据线索;有权告知其审判程序、享有的权利等等。律师根据了解的情况,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参与刑事审判,依法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从而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故律师会见是贯穿于刑事每一阶段的重要工作,通过会见,能在每一刑事阶段实现不同的法律效果,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有效辩护,实现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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