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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手的证据竟成我的“利剑”
发布者:汤婷 时间:2019年09月19日 20时56分 | 已阅读: 261举报
我有一个顾问单位,该单位曾因公司业绩不佳,将一位行政人员的工资的岗位及薪金均予以调整,薪金从7000元降低至5500元,但该调岗降薪的行为仅是短信通知了员工,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从法律角度来说,若单...
我有一个顾问单位,该单位曾因公司业绩不佳,将一位行政人员的工资的岗位及薪金均予以调整,薪金从7000元降低至5500元,但该调岗降薪的行为仅是短信通知了员工,双方并未达成一致意见,从法律角度来说,若单位未经员工同意对其调岗调薪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该案的重点即为从何种角度论证或证明员工同意调岗调薪的行为。
对此,我反复查阅了员工申请劳动仲裁所提交的证据,发现员工所提交的一份《岗位调整申请表》对我方当事人非常有利,因为该申请表可以证明员工自行填写了岗位调整的申请,而最终表格亦提到员工新的岗位为销售部。该申请表的落款时间在单位通知员工新的岗位、薪金之后,所以我认为这两份证据串联起来,可以证明员工同意了单位调岗调薪的行为。
庭审中,我方确认了员工所提交证据《岗位调整申请表》的真实性,并结合我方所提交的证据短信,认为员工在明知新岗位及薪金的情形下,仍填写《岗位调整申请表》,证明员工同意单位调岗调薪的行为。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采纳了我方意见,判决我方调岗调薪的行为合法,驳回了员工的全部仲裁请求。
该案如无对方的证据,而我方亦无证据证明员工同意单位的调岗调薪行为,那么该案必然败诉,而正是对方未严格审查证据并忽略了我方证据的相关性,才致使其证据成为我方利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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