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提供的信息与房屋状况不符,能否解除合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2019年3月17日, 张某某(购买方) 与刘某某(出售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 约定刘某某将其所有的张家港金港镇XXX小区604房屋出售给张某某。签订合同前中介带张某某自现场勘验上述房屋,并对上述房屋的权属状况、设施设备、物业等相关情况进行了了解。二手房买卖合同价格为123万元,在签订协议当日交付的购房定金5万元; 如果甲乙任何一方违约, 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定金条款的规定来执行,即收受定金一方违约应双倍返还定金,交付定金一方违约则无权索要定金。 签订合同当日,张某某向刘某某支付定金5万元。
张某某在办理贷款时发现该房为1992年建造的。与中介公司之前介绍的不一样。中介公司在签合同之前向张某某介绍该房屋建造时间为1996年。因此双方产生纠纷,起诉到法院。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进行撤销。
张某某主张刘某某、中介公司向其提供房屋建筑年代的虚假信息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但其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中介公司向其陈述了错误的房屋建筑时间,且刘某某在庭审中坚称其签约前并不清楚房屋建设年代,未虚假陈述,虽然中介公司主张其陈述的错误房屋建设年代系刘某告知的,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根据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某向张某某进行了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不存在欺诈。
张某某作为购房人在听信中介公司提供的情况后未予核实便做出错误判断而与刘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而该房屋的实际建造年代与陈述年代相差4年,从而导致其对房屋使用年限及价款产生错误认识,应属重大误解。 此合同一旦履行, 会给张某某的利益造成损害, 故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依法应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被撤销后, 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故刘某某应将张某某支付的定金予以返还。对于张某某起诉要求刘某某双倍返还定金本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