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航律师 时间:2019年08月17日 15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1月14日至2016年7月22日期间,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其中2015年1月14日借款20000元,2016年7月21日借款30000元,2016年7月22日借款50000元,上述三笔借款,原告均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被告于2016年7月2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中被告承诺于2017年2月1日前还款100000元。
2016年8月2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再次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通过支付宝向被告转账汇款20000元,被告未就此笔20000元借款向原告出具借条。
一、被告董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某偿还借款100000元,并就此款自2017年2月2日起至全部清偿时止,按年利率6%向原告熊友生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二、被告董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熊某偿还借款20000元,并就此款自2018年7月25日起至全部清偿时止,按年利率6%向原告熊某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