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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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四年逾期未还,借条未注明还款时间,按照年利率6%催促被告十天内偿还共计十万余元

发布者:张航律师 时间:2019年07月12日 100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被告刘某生向原告借款83000元并出具借条属实。被告刘某生抗辩本案借款是被告刘某生和原告在进行赌博时所借,对此抗辩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刘某生也未就此抗辩提供证据,故被告刘某生的此项抗辩,证据不足,不予支持。原告与被告刘某生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刘某生提供借款后,被告刘某生应及时履行还款义务。因原告与被告刘某生并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83000元及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逾期利息之诉请,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一、被告刘某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陶某借款本金83000元;

二、被告刘某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陶某借款逾期利息(借款本金83000元,从2018年5月3日起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张航,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先后在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上海爱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君茂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联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8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