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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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造成其亲属死亡的经济损失943495元由保险公司赔偿

发布者:张航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6日 6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20年8月15日8时26分许,马XX驾驶A公司所有的沪DK××××号(鄂A××××挂)的重型半挂汽车沿杭瑞高XX路湖南段由东往西1028公里240米时,与前方向右侧港湾向行车道变道行驶的石XX驾驶的湘J2××××重型自卸货车尾部发生碰撞,碰撞后沪DK××××号车发生燃烧,造成沪DK××××号车上人马XX、张XX死亡,两车及车上货物、道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高速交警桃花源大队认定:石XX负事故主要责任、马XX负事故次要责任、张XX无责任;(2)马XX系A公司的员工(月工资12000元),沪DK××××号车在XX财险上海公司投保有不计免赔率赔偿限额为10000元的车上司机险。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3)石XX与三原告协议确定张XX因本次交通事故的总损失,后已按其责任划分协商赔偿完毕。张XX,1971年10月11日出生,郝XX系张XX之母,1941年10月15日出生,由张XX三姐弟赡养;杨XX系张XX之妻,张XX系张XX之子。郝XX、杨XX、张XX均为受害人张XX的亲属。上述事实,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如下:
一、原告郝XX、杨XX、张XX因交通事故造成其亲属死亡的经济损失943495元,由被告武汉XX公司赔偿255649元,抵扣已支付的70000元,尚需继续赔偿185649元;由被告中国XX公司赔偿10000元。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
张航,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先后在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上海爱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君茂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联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8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