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航律师 时间:2021年06月26日 68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1)2020年8月15日8时26分许,马XX驾驶A公司所有的沪DK××××号(鄂A××××挂)的重型半挂汽车沿杭瑞高XX路湖南段由东往西1028公里240米时,与前方向右侧港湾向行车道变道行驶的石XX驾驶的湘J2××××重型自卸货车尾部发生碰撞,碰撞后沪DK××××号车发生燃烧,造成沪DK××××号车上人马XX、张XX死亡,两车及车上货物、道路设施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高速交警桃花源大队认定:石XX负事故主要责任、马XX负事故次要责任、张XX无责任;(2)马XX系A公司的员工(月工资12000元),沪DK××××号车在XX财险上海公司投保有不计免赔率赔偿限额为10000元的车上司机险。本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3)石XX与三原告协议确定张XX因本次交通事故的总损失,后已按其责任划分协商赔偿完毕。张XX,1971年10月11日出生,郝XX系张XX之母,1941年10月15日出生,由张XX三姐弟赡养;杨XX系张XX之妻,张XX系张XX之子。郝XX、杨XX、张XX均为受害人张XX的亲属。上述事实,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