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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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少气盛不是犯错的理由,伤害他人照样要承担刑事责任

发布者:张航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26日 105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夏某与被害人刘某因琐事发生误会,相约见面解决。次日凌晨,被告人夏某邀约鲁某、刘某、“24K”(姓名不详,在逃)等人在本市某酒吧门口,用拳脚殴打被害人刘某,致其身上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16年6月4日,被告人夏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案发后,被告人夏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成立,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夏某能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夏某的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刘某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律师点评:

    本律师在本案中担任夏某的辩护人,出庭为其提供辩护,提出辩护意见简要如下:1、被告人夏某是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主观恶性不大;2、夏某为在校大学生,对社会的认知尚不成熟,对其所犯错误首要以教育为主;3、被告人夏某的家人已对被害人刘某进行了赔偿,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有悔罪的表现;4、某某司法局同意接收被告人夏某作为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期间对其进行监管和教育。综上所述,请法庭对夏某判处非监禁刑。

    法院采纳了本律师的以上辩护意见,最终对被告人夏某作出了缓刑判决。

律师建议:

    年少气盛不是犯错的理由,与人为善,方能得到他人的尊重,切莫一时冲动犯下大错,毁了自己的一生,也让家人陷入无限悔恨。法律可以给你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但不会永远庇佑。年轻人要懂的,成年人更要懂!

   



张航,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先后在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上海爱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君茂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联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8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