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航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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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莫大意,害人又害己

发布者:张航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26日 88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3年6月份起,被告人严某、张某、严某某在武汉市某小区,以国家项目连锁经营的名义、五级三晋制的运作方式积极发展下线成员从事传销活动。2015年,三人均在该组织内晋升为老总级别。其中,严某直接或间接领导和发展下线成员达130余人,张某直接或间接领导和发展下线成员90余人,严某某直接或间接领导和发展下线成员30余人,且层级均达到三层以上。

    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严某、张某、严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后经检察院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严某、张某、严某某组织、领导以进行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其中被告人严某的犯罪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准确,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严某、张某、严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均可从轻、减轻处罚。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严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被告人张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严某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律师点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本律师作为辩护人出庭为严某进行辩护,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严某系自首,其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良好,愿意缴纳罚金;其系初犯,主观恶性不大,是受到欺骗才加入传销组织,且自身不知情,对行为的违法性社会会危害性没有充分认识;其不是传销组织的发起者,无管理权限,对传销组织的扩大起较小作用,且未在犯罪活动中获利;其家有幼子,需要父母的抚养关爱;其身患疾病,现病情恶化,需要救治,请求对其从轻、减轻处罚。以上辩护意见被法庭予以采纳,

    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三位被告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已经做了充分考虑。实际上,按照严某的犯罪事实,其法定量刑范围已然属于“五年以上”。

律师建议:

    传销在当今社会的危害性不容小觑,传销行为毁了无数的家庭,很多时候,像瘟疫一样在整个社会传播,几乎人人喊打,可是却打了又生,反反复复。陷入传销的人大多都存在侥幸心理,幻想着天上掉馅儿饼,想着一夜暴富,言语中常常作出不切实际的陈述。

    建议广大朋友:创造财富,还是需要脚踏实干,无数个家庭血和泪的教训赤裸裸地摆在面前,切莫陷入传销圈套,害了别人,也害了自己和家庭。

张航,毕业于武汉理工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先后在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上海爱家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君茂投资置业有限公司...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联航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81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公司法、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