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张航律师 时间:2018年03月26日 94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2015年11月,胡某与公司签订了《实习协议书》,约定被告为原告处的实习业务员,从事驾考市场招生工作。从2016年3月份开始,胡某伙同另案人刘某、案外人龚某及胡某,四人侵占公司名下用于接送学员的商务车(价值四万余元);同时以公司名义对外招生,私自收入培训费用,侵占两万余元,拒不上缴!其中胡某侵占3200元。公司了解情况以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遂介入调查,考虑到四人均为在校大学生,心智尚未完全成熟,主动联系四人,望四人能够积极退还侵占款项及财产,四人仅仅将车子退还,却拒不退还以公司名义收取的培训费用。
律师点评:
本案胡某等四人的行为实际上已经构成了职务侵占罪,在公安机关介入调查以后,因为考虑到四人仍未在校大学生,本着人性化的原则,积极对四人进行说服教育,四人将侵占的商务车退还公司以后,剩余侵占金额虽然不构成职务侵占的立案标准,但对公司利益的侵占行为仍然存在,胡某等四人从公司获取的利益也构成了不当得利,胡某等四人却拒不退还。实际上,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如果四人的行为不是代表公司,不被认为是不当得利,那么四人以个人名义,虚构事实,骗取学员缴纳培训费的行为,还可能涉嫌诈骗。
律师建议: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遵纪守法是每一个公民应当尽到的义务。凡是损害他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事情都有可能涉嫌违法,或要承担刑事责任,或要承担民事责任。一旦出错,对以后的正常生活都有或多或少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