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天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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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宣告自然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

发布者:司天双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11日 1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 申请人:芬,女,

    • 被申请人:灿,女,

  1. 申请人诉讼请求

    • 请求认定被申请人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指定申请人芬为监护人。

  2. 案件事实

    • 被申请人灿因小时候高烧导致智力受损,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三级智力残疾。

    • 灿无独立生活能力,近期遭受家庭暴力。

    • 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灿为精神发育迟滞,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3. 家庭情况

    • 申请人芬与被申请人灿系母女关系。

    • 灿与祥于2012年结婚,育有两个孩子。

    • 灿曾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

  4. 法院判决理由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芬作为灿的母亲,愿意并适合担任监护人。

  5. 判决结果

    • 宣告被申请人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 指定芬为灿的监护人。


  司天双,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学专业。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十余年法律行业从业经验。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合同纠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徐州
  • 执业单位:江苏圆点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20320********1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取保候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