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司天双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11日 12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芬,女,
被申请人:灿,女,
申请人诉讼请求:
请求认定被申请人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定申请人芬为监护人。
案件事实:
被申请人灿因小时候高烧导致智力受损,被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认定为三级智力残疾。
灿无独立生活能力,近期遭受家庭暴力。
徐州市东方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灿为精神发育迟滞,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家庭情况:
申请人芬与被申请人灿系母女关系。
灿与祥于2012年结婚,育有两个孩子。
灿曾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
法院判决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芬作为灿的母亲,愿意并适合担任监护人。
判决结果:
宣告被申请人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指定芬为灿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