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司天双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11日 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涛,男
被告:新沂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件审理:
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调解协议:
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保全费共计121248元。
支付方式:2023年10月16日支付31248元,2024年5月1日前支付60000元,2024年10月16日前支付30000元。
款项支付至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
如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原告可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原告同意:
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保全查封。
纠纷了结:
双方因涛本次工伤保险待遇产生的纠纷在本案中一次性了结。
法律效力: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