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司天双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11日 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艳,女
被告:圳,男
原告诉讼请求:
离婚。
判令媛和磊由原告抚养,雨由被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磊抚养费2000元,原告享有探视权。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离婚损害赔偿15万元。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事实:
双方于2013年经人介绍认识,2014年、2016年分别生育两女,2017年登记结婚,2020年生育一子。
2020年8月31日,被告找人冒充原告办理离婚登记,后被撤销。
2021年7月8日,被告曾提起离婚诉讼,但被判决不准离婚。
2022年12月27日,被告因犯重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判决理由:
被告犯重婚罪,符合应当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考虑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判决媛和磊由原告抚养,雨由被告抚养,双方享有探视权。
共同财产五菱牌汽车归被告所有,被告支付原告7500元经济补偿。
被告应支付原告离婚损害赔偿30000元。
判决结果:
准予原告艳和被告圳离婚。
子女抚养和探视权按上述安排。
共同财产处理按上述安排。
被告支付原告离婚损害赔偿30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