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司天双律师 时间:2024年09月10日 9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某,男,
被告:徐州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诉讼请求:
要求被告返还挪用原告的款项1110237.97元及利息(自2023年1月3日起计算)。
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件事实:
原告与被告达成口头协议,原告以被告名义承接工程。
双方后续签订了《内部项目承包协议书》,约定了挂靠费用、税费缴纳、工程款支付等条款。
中交一公局第二项目部与被告签订了专业劳务分包合同。
被告收到工程款610万元,但仅向原告支付466万元,剩余款项被挪用。
法院判决理由:
原告挂靠被告进行施工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双方签订的《内部项目承包协议书》无效。
被告应返还原告剩余工程款1108955.55元及利息。
判决结果:
被告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陈某返还工程款1108955.55元及利息(自2024年3月4日起计算)。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