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维民,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13907420672。
申请事项:申请对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嫌疑人田某威涉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事实和理由:
犯罪嫌疑人田某威,男,1987年4月8日出生于湖南石门县,汉族,湖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软件工程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汉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汉寿县人民检察院决定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安乡县看守所。
田某威自2008年大学毕业开始,先后在北京、无锡、上海等多家公司从事游戏软件开发工作,系业内颇口碑良好的游戏程序开发工程师。2016年11月,田某威经人介绍入职某某科技公司,起初月工资1.5万元,2018年调整为1.6万元。
湖南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某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23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注册地为长沙高新开发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网络竞技球类、各类竞技棋牌游戏的研发;游戏外包服务;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
某某科技公司实际股东为5人,分别为:邓某元,担任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负责公司全面工作;魏凯,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工作;李某超,担任财务总监,掌管公司财务;陈宇龙,负责公司产品;郭景文,负责公司市场和客服。
田某威在入职后,即与技术员谭某、美工廖某龙三人负责开发一款名为“常来常往”的手机棋牌游戏APP,该款游戏APP于2017年4月上线,当时仅有跑胡子一款游戏玩法。此后,某某公司陆续招录了部分技术人员。为提高该款棋牌游戏软件的市场竞争力,趣味性,根据公司安排,田某威等人先后将该款跑胡子棋牌游戏扩展了麻将、斗地主等玩法,并设定了玩法定制等功能。
该款游戏APP为便于“玩家”之间沟通,设定有语音功能,因某某公司要向腾讯公司缴纳语音使用费,故某某科技公司将该语音功能与玩家“开房”的房费绑定。开始设定“开房”收费为每局3元,每次语音为20秒;后根据市场需求,将“房费”上线设定为每局10元,语音时长则按照1元延长5秒的标准,相应延长玩家通话的语音时间。后出于提高市场竞争力的原因,技术人员应公司安排,将该棋牌游戏增加“微信战绩链接”功能,这样游戏玩家打开链接后,就可以上传图片,对当次牌局进行评论,有效的增加了该款游戏的趣味性、现场感和市场竞争力。
为避免“玩家”赌博,田某威在开发的APP中植入警醒提示,某某公司也采取了系列禁止赌博的措施。比如:
1、游戏页面每分钟滚动一次“禁止玩家赌博等内容的提示”;
2、游戏启动界面首页有“禁止赌博内容的提示”;
3、游戏首页有客服按钮,有举报邮箱通道,方便玩家发现赌博可以随时向举报,公司可以对其采取“封号”、“删号”措施;
4、设置界面、分享链接有“禁止赌博内容的提示”;
5、游戏配套的《用户手册》中的“用户协议”,明确有“禁止赌博内容的提示”的条款;
6、在给代理推广游戏软件的公司和个人发放的《代理手册》中,也有“禁止赌博内容”的协议条款;
7、某某公司客户根据投诉反映,发现有赌博行为的,通过后台服务器采取了“封号”、“删号”操作;
8、某某公司董事长邓某元多次开会强调合规经营,要以“牛牛”、“金花”、“上下分”等经营博彩类游戏软件的公司为戒,并发文明确禁止员工利用游戏软件组织、引导及参与赌博类活动。
据汉寿县检察院“正e汉检”公开发布的消息:开发“常来常往”手机游戏APP的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第三方支付平台合作,以高额提成为诱惑,在常德、益阳、岳阳等级大肆发展代理,利用微信群进行“游戏”推广,并聘请技术人员不断优化软件功能,为参赌人员结算赌资提供便利。据统计,仅2019年9月份以来,该手机网络赌博平台共发展代理2100余人,注册会员账号30余万个,组织会员赌博达5340余万场次,涉案金额达2亿多元人民币”。上述检察院所披露的犯罪事实中,田某威作除作为公司雇请的技术人员,有优化软件功能的行为外,其余的犯罪事实均与田某威无关。
目前,犯罪嫌疑人李某超(某某网络科技公司股东、财务总监)、王金榜(公司技术负责人)等人,在提请批捕前,汉寿县公安局已对他们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受审。
本律师认为,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田某威的主观恶性、悔罪表现等犯罪情节,对田某威完全没有羁押之必要性。理由为:
1、开设赌场罪系轻刑的刑事案件,且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害人,社会危险性较小。田某威系某某科技公司的技术员,是为“常来游戏”APP提供技术支持的工程师,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田某威系从犯,其刑期应在3年以下。
2、田某威出生于石门县农村,家里经济条件很差,其上有老下有小,妻子没有工作,孩子才3岁,某某公司所发的工资奖金全部用来购置房产和车辆,现负债300多万。田某威被羁押后,家里生活陷入困难,田某威有很重的家庭赡养责任。田某威到案后,能实供述涉案事实,证据基本固定,事实已基本查清,没有毁灭和妨碍作证的风险,不予羁押田某威,不致于发生社会的危险性,同时也体现人性司法。
3、田某威所有工资奖金,除养家糊口外没有乱花一分钱,全部变成了固定资产,目前田某威夫妇的资产已经被公安机关冻结。田某威有退赃诚意和悔罪表现,希望能在释放后借钱或者配合公安机关处置变现部分资产积极退赃。
4、田某威对开发的“常来游戏”APP用于组织赌博缺乏认识,且某某科技公司与第三方平台合作,发展代理推广游戏软件甚至组织赌博的事实,田某威作为公司的技术人员没有参与,也不明知。田某威在开发软件时,为避免“玩家”的赌博风险,设置了举报链接,投诉通道,在游戏的多个节点均有“禁止赌博”内容的警示。田某威在开发软件中,根据公司要求设定“玩家定制”功能,是为了增强游戏的趣味性、市场竞争力。“玩家”赌博的后果,依法应由组织者、参与者和利益分配者负责。由此也证明,田某威主观恶性小。
综上所述,根据田某威涉案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及悔罪表现,即便本案构成犯罪,对田某威量刑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释放田某威,不致于发生社会危险性。综合评估,对田某威完全没有羁押之必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及《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现申请对涉嫌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嫌疑人田某威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请予依法立案受理。
此呈
汉寿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2020年2月21日
附:辩护委托书、律师事务所指派函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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