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湖南省某某某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公司董事长
因小某某农业公司诉益阳市成长型企业促进会合同纠纷一案,追加某某贷担保公司为第三人。
首先,本代理人同意益阳市成长型企业发展促进会的答辩意见。
现针对原告追加第三人申请,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不属于平等主体间发生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应驳回起诉。
本案不属于合同纠纷,系会员与社会组织机构之间就互助金缴纳、退回发生的争议,根据促进会《章程》的规定,是属于会员企业与组织机构的内部争议,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应该驳回起诉。
二、省某某贷担保公司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是本案第三人,要求退出本案的审理。
小某某公司诉状写的非常清楚,2012年9月6日,省某某贷担保公司与小某某公司签订《协议书》,已经退还了保证金。尔后,根据合同约定,该保证金已经转为小某某公司向促进会缴纳的互助金。至此,某某贷担保公司已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双方无任何争议。本案的处理结果,也与省某某贷公司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应追加为第三人。
三、省某某贷担保公司对互助资金的管理,是基于促进会委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会员企业(包括小某某公司)无权主张权利,也不构成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促进会根据《益阳市成长型企业互助资金管理办法》(简称互助金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互助金委托省某某贷担保公司管理,此属于某某贷公司与促进会之间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某某贷担保公司是否履行互助金管理职所引发的委托合同争议,与小某某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因小某某主张退还互助金引起,根据促进会的《章程》及《互助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小某某应以会员身份向促进会内部按照既定程序行使权利,依法不能通过诉讼来解决本起争议。
四、小某某公司主张退还互助金,违背《章程》规定,其诉讼请求本身也不能成立。
根据《章程》、《互助金管理办法》规定,缴纳互助金及遵守互助金管理办法,执行会员大会决议,是会员企业的义务。互助金退还,只有在会员大会做出决议后方能进行。故小某某公司要求返还互助金,在没有履行会员大会表决并一致通过程序的情况下,无权要求返还互助金,故小某某公司的起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此呈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湖南省某某某贷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2019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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