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A公司为B建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等问题的 咨询回复意见书
致:
上海某景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执行主 任、高级律师郑维民律师(下称本律师) 担任贵公司的委托 代理人,根据中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以及律师行业的相关 规范, 本着勤勉尽责的执业精神和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 就贵公司咨询的为B建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等相关问题出 具本意见书, 提供基本建议, 供贵公司参考。
为出具本意见书, 本律师审阅了贵公司提交的上海A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A房产公司) 为B建设开发 总公司 (简称B建公司) 及关联方担保的情况表、涉案资 金流向推测以及A公司申报债权等相关文件资料,运用天 眼查及网络大数据等工具检索了B建公司及分子公司、控 股公司等关联公司的相关情况,组织本所律师团队进行了审 慎研究。我们本着“大胆质疑、小心求证、提供思路、促成 突破”的想法, 就相关线索形成的初步事实, 管中窥豹, 得
出初步意见,以期对贵公司解决当下困境,有所裨益。
我们发现:
B建公司总经理顾某涉嫌与张某1、张某2、张某3、朱某等人合谋,打着“央企”的旗帜,采取欺上瞒下、 瞒天过海等手段, 利用各种金融工具, 不惜代价“圈钱”。顾 某等人通过B公司众多平台, 虚构交易事实, 将资金通 过众多控制的“平台公司”,以多方式多账户将“圈”来的资 金,“倒腾”至个人或个人控制的公司账户,最终掏空“央企”。 他们通过资金账外循环, 故意不建立会计账册或隐匿、销毁、 不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财务会计报告等手段,让审计 及破产管理人无法查明资金使用的真实情况, 从而实现个人 非法占有目的, 导致B院形象受损, B建设总公司、同 丰房地产公司破产重整,给国家造成巨大损失。
我们有理由怀疑:
上述各种“超常规”的手段, 不符合“常理”的融资手 段及资金使用等行为, 若非出于个人利益目的, 无法得到合 理的解释。
我们大胆认为:
根据《刑法》、《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及其他相 关司法解释规定, 上述人员的行为, 可能涉嫌贪污贿赂罪(职 务侵占)、挪用资金罪 (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 出售国有资产罪、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
业罪、为亲友非法谋利罪、隐匿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 会计报告、诈骗罪等罪名。
顾某作为B建公司的总经理, 利用对B公司及分 子公司、控股公司等关联公司的控制权,与张某1、张某2、 张某3、朱某、陈某等人通谋, 在长达 4 年时间内多次实施 有共同目的、计划、分工和人数相对固定的多个组织化的犯 罪, 导致国家巨大损失,是典型的“贪腐性”犯罪集团,应 当予以严肃查处,坚决打击。
现就掌握的部分线索予以法律分析:
一、滥用职权搭建“圈钱”平台
2014 年 10 月 1 日, 顾某担任B建公司总经理。为 大展“宏图”,脱离主管机构B院行管局的监管, 顾某将 B建公司总部从北京B院迁移至上海。此后用时 4 年, 顾某掌控的B建公司的业务从建筑业扩展到房地产、新 材料、城市配套服务、文旅、贸易、能源、汽车、生物制药 等多个领域, 以并购、挂靠等方式,扩展“圈钱”平台,中 科建公司的子公司的数量也呈现出指数级增长的态势。根据 天眼查提供的数据, 目前B建直接或间接投资的企业达到 418 家, B建设子、分公司中, 100%持股的有 81 家,持股 比例超过 51%,亦即控股的公司有超 200 家。这些公司呈现 以B建公司为“伞尖”的伞形结构,除部分挂靠的公司外, 多数为顾某有效控制。
A房产公司就是B建公司并购的受害者。
2015 年 7 月,顾某为“玩转”金融, 操纵成立B金 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B金控公司),指派B建公司 融资部负责人朱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 1 亿元。
2015 年 9 月, 顾某利用A房产公司希望“傍上”央 企的心理,利用B金控公司这一平台,成功以“零代价” 并购A公司,A房产公司成为B金控公司持股的全资 子公。
2016 年 8 月,顾某为使得B金控公司更符合央企地 位和实力,操纵B金控公司以认缴的方式, 将注册资本增 加为 30 亿元,增资幅度达 2900%,顾某并亲自走到台前, 取代朱某成为B金控公司的法定个代表人。 2018 年 5 月, 顾某操纵B金控公司再次以认缴的方式, 将注册资本增 加为 58.8 亿元,增资幅度达 96%。
而A公司的股东,仅以上海某景高尔夫俱乐部 有限公司持有空壳公司B金控公司 49%的股权, 得到了中 科金控公司执行董事的虚职。 B建公司则持有B金控公 司 51%的股权,妥妥的成为A房产公司的控股股东。顾玮 国通过这系列“腾挪”手段, 成功掌控了资产雄厚的A房 产公司的实际控制权。A房产公司“沦陷”为B建公司 及其子公司融资提供物权担保的工具。现有资料证实, A 公司至少为B建公司及其子公司融资 35 亿元, 提供了近
120 亿元的不动产作抵押担保,埋下了A公司不得不的破 产重整的祸根。
二、利益勾连构建 “圈层集团”
天眼查资料显示, B建公司的子公司、控股公司多达 400 余家, B建公司的员工人数却只有 179 人,明显与中 科系集团公司的规模不匹配,“平台公司”性质明显。
从融资流向可以看出, B建公司对外融资, 在没有任 何证据证明交易事实的情况下,没有经过“三重一大”的审 批程序,将巨额资金迅速流向了与顾某有共同利益勾连的 “圈层集团”人员即张某1、张某2、张某3、朱某、陈某 等人及顾某本人所控制的公司。
举例一:
2017 年 1 月,顾某以上海A公司名下的不动产作抵 押担保, 以B建公司名义, 向万向信托公司以“集合资金 信托计划”的方式融资 5 亿元。资金到位后, 在没有证据证 明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 顾某没有经过“三重一大”的审 批程序, 安排将承担巨额融资代价的巨额资金, 迅速转入下 列“圈层集团”控制的账户:
1、2017 年 1 月,转账给张某1实际控制的上海贵灵实 业有限公司 2 亿元;
2、2017 年 1 月, 转账给朱某控制的B日兴航道工程 (舟山) 有限公司 500 万元;
3、2017 年年 1 月,转账给由阜宁县城创建筑工程有限
公司代持并由顾某实际控制的B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510 万元;
4、2017 年 3 月, 转账给由顾某实际控制的B建设 供应链管理发展(上海) 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前进进 出口有限公司 175 万元;
5、2017 年 3 月, 转账给顾某实际控制的B建飞投 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00 万元;
5、2017 年 4 月, 转账给张某2控制的上海际大实业发 展有限公司 1 亿元。
据悉, 转入“圈层集团”的余款 1000 余万元,作为融资 中介费支出, 融资经办人有获得巨额“回扣”的嫌疑(融资 惯例, 已经查实部分有人获得回扣并得到处理,否则无法解 释巨额中介支出)。
举例二:
2016 年 10 月及 2017 年 3 月,顾某操控A房地产公 司,与渤海信托公司签订《信托贷款合同》,以A公司不动 产作抵押担保,向渤海信托公司 2 次融资 22 亿元。后查实 该笔融资,渤海银行仅承担通道角色, 实际出资人为浙江省 稠州商业银行。22 亿元资金到位后,直接被B建公司派遣 的员工划走。 为偿还上述部分贷款,2018 年 3 月, 顾某操 纵以A房产公司的不动产作抵押担保,由稠州银行给顾玮 国实际控制的B惠瑞实业投资(上海) 有限公司贷款 5 亿 元。该款到达B惠瑞公司账户后,顾某安排将该笔资金 转入A房地产公司, 再由A房地产公司归还给稠州商业
银行。
顾某安排B建公司将上述资金从A房产公司划 走后, 采取同样手段, 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有真实交易证据 的情况下,没有经过“三重一大”的审批程序, 安排将巨额 资金迅速转入其“圈层集团”人员控制的公司。
具体转款为: 2017 年 3 月,分 3 次转入朱某控制的上海 B浩飞物流有限公司 20,730 万元;转入B建公司全资 子公司给上海甬申置业有限公司 20,410 万元;转入苏州江 泰投资有限公司 464 万元;转入上海璟妤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500 万元。。
举例三:
2016 年 10 月,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B建设开发 总公司(以下简称“B建设”)签订《上信- B建设债权 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X2-13-16036) 债权投资合同》 (以 下简称《债权投资合同》,约定申报人通过设立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募集信托资金,以信托资金投资B建设发行的金钱债 权(以下简称“专项债权”),每 1 元专项债权的认购金额为 1 元,专项债权的对价金额总额不超过 9 亿元。同时,上海国 际信托有限公司与上海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A公司” ) 签订《上信-B建设债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 计划 (X2-13-16036) 抵押合同》 (以下简称《抵押合同》), 约定A公司以其名下位于上海市海马路 3859 弄 2 号的房 地产为B建设在《债权投资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提供抵 押担保, 并于同年 11 月 2 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同年 11 月 3
日和 11 月 18 日, 上海国际信托分别募集信托资金 3 亿元, 共计 6 亿元支付给B建设。
B建设收到上述资金后,2016 年 11 月,转入 “圈层 集团”人员张某2控制的上海牧凡贸易有限公司 3 亿元, 及 其控制的上海桓世国际工贸有限公司 3.8 亿元(其中部分为 资金池中存量资金)。
举例四:
2017 年 8 月 31 日,盛文涛与B建公司签订《企业借 款合同》(编号:DCZX2017083101),约定盛文涛向B公司提 供借款本金人民币 13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8 月 31 日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借款利息为月息 3%;盛文涛与上海 A公司及其他担保人黄利钧、上海大西洋百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西洋公司” ) 分别签署《抵押合同》(编 号:DCZX2017083102、DCZX2017083103、DCZX20170901),约 定上海A公司以其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的房产作为抵押。
盛文涛委托第三方公司共计向B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 币 13000 万元。
2017 年 8 月,在没有真实交易证据的事实和经过“三重 一大”审批程序的情况下,顾某安排将巨额资金转入“圈 层集团”人员张某1控制的上海贵灵实业有限公司 7300 万 元,支付给横琴某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1095 万元。
举例五:
2016 年 5 月 19 日,顾某以同样的手段,以B建公 司为借款人, 用A房产公司资产做抵押担保, 向厦门国际
信托借入资金 6 亿元,存入焦作中旅银行。
2016 年 5 月 20 日, 顾某安排将 6 亿元转入“圈层集 团”人员张某3实际控制的“鑫控集团有限公司”的全资子 公司B龙轩工程项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
举例六:
2017 年 4 月,顾某以中国金控的名义,与四川信托公 司达成 1.5 亿元的《信托贷款合同》,并操控以A公司的不 动产作抵押担保。同年 4 月 28 日,某创证券与四川信托签 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将募集的资金汇入四川信托公 司, 四川信托公司依约向B金控公司发放贷款 1.5 亿元。 B金控得到该笔资金后,顾某安排迅速转入B建公司, 然后转入“圈层集团”人员朱某控制的B浩飞物流公司。
从上述 6 个举例可知,顾某等人“圈钱”的模式特点, 主要体现在:一是拉大旗作虎皮, 以B院的信誉作背书; 二是打“央企”牌子, 博得投资人信赖; 三是包装项目当幌 子,为融资做借口; 四是恶意诈骗A房产公司, 以该公司 的高达 100 多亿元的不动产作“冤大头”,实施抵押担保, 以 图实现金蝉脱壳; 五是将“圈”到的钱迅速化整为零, 转入 “圈层集团”人员控制的公司,几经倒腾后不知去向;六是 资金账外循环, 逃离监管, 不建会计账目或者隐匿会计账目, 非依照刑事监察调查手段,无法查明天量资金去向,以实现 圈层利益共享和非法占有的个人目的。顾某等“圈层人员” 的犯罪行为, 涉案金额巨大, 造成的后果非常严重,产生的 社会影响非常恶劣,具有长期化、多频率、组织化的犯罪特
征,是典型的“掏空”国有资产以中饱私囊的“犯罪集团”。
三、不计后果恶意“圈钱”
据公开资料显示, 2014 年末, B建公司总资产为 61.61 亿元,总负债仅 37.14 亿元,资产负债率 60.29%, 此时B建公司的子公司仅有 7 家。
2014 年 10 月, 顾某掌控B建公司后,一是扩大经 营范围, 将触角渗透到房地产、新材料、城市配套服务、 文旅、贸易、能源甚至汽车和生物制药等热门领域;二是 扩大B建旗下有各级控股、参股公司,公司数量多达 448 家,B系的另一个运营主体B建飞也有 42 家子公司。
有了能包装的“高大上”平台和可以炒作的各类“热点” 项目, 以诈骗手段疯狂圈钱就成了必然。 顾某上任后的 4 年, 根据破产管理人提供的《审计报告》, 截止 2020 年 10 月 10 日, B建设公司账面总资产 132.7 亿元, 负债总额 570.46 亿元, 净资产为负 437.69 亿元。资产总额中关联方 资产为 82.5 亿元,应收账款达 192 亿元(其可收回性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 。从债权申报看, 债权人 3226 户, 总债权申 报额达 1027 亿元, 有财产担保的 201 户, 达 15.76 亿元, 普 通债权 2941 户,达 858.57 亿元。
顾某主导的B建公司狂飙突进,疯狂进行融资。融 资渠道五花八门,有银行贷款、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
(PPN) 、售后回租、债权转让回购、信托、私募、P2P,甚 至民间借贷等,只要能“圈钱”的渠道,顾某都敢使用。 融资成本从 4.8%到 24%,甚至有个别子公司曾以超过 72%的 年化利率借款。顾某融资的财务财务费用、回扣等中介费 更是天量,从不考虑融资成本。 B建公司的债权人既包括 摩根士丹利这样的国际性银行, 也有国内的一些银行、信托 机构等。
据委托人提供份资料反映,B建旗下子公司未偿还融 资规模约为 79.22 亿元。 目前仅收回B建公司及旗下子公 司印章 89 枚,证照 57 份,相当多的旗下企业不肯交公章, 不肯交财务报表,有将近 500 亿元还未能找到B建相应的 台账对应,基本上是一本糊涂账。
从顾某利用A公司的不动产作抵押担保借款的案 例,也能充分的反映顾某贪婪的融资秉性。
例如: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 101 号判决书载明: 2017 年 11 月 26 日,顾某安排B建公司的子公司福建海 西B建设有限公司与广州金融资产交易中心签订发型“广 直金融B 1 号”产品, 发行规模 5 亿元,兑付日为 2019 年 11 月 22 日, 由广东再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顾某利用 其控制A房产公司的便利, 再次以A房产公司不动产提 供抵押担保。该笔 5 亿元到达海西B公司后被顾某安排
人转走后,仅偿还 6 个月利息后就没有偿还利息, 导致广东 再融资担保公司代偿后起诉, 通过广东省高级法院强制执行, 拍卖A房产公司高尔夫 35 套别墅,抵偿福建海西B公 司所欠 5 亿元借款本息及巨额违约金,出现巨额的沉没成本, 导致A房产公司巨大损失。
从这一案例可知, 一笔兑付期为 2 年的 PPN 融资,资金 到账后 6 个月就不再支付利息。渤海信托公司与B惠瑞信 托贷款案中, 也存在 2018 年 3 月 30 日融资 5 亿元,还款期 为 2 年, 仅一年多后就未能如期支付利息,导致债权人提前 收贷,酿成诉讼。足见顾某操纵B建公司及子公司融资 时,根本没有考虑偿还巨额借款。
四、连环设套诈骗上海A公司及公司原股东财产
上海A公司原股东为黄云兰(持股 51.72%)、上海棕 榈滩海景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滩高尔夫)。
2015 年 5 月 31 日,上海A公司通过股东会决议,将 上海A分立为上海A(新上海A)、上海A某 景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滩实业)、上海A棕榈滩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棕榈滩资管)。
老上海A的财产由分立后三家公司全部承继,其中:
新上海A公司承接海景城 B、C、D2 地块资产及相应财 产担保负债;
某景实业、棕榈滩资管等两家公司承接某 景城 A/D1 地块剩余资产、棕榈滩高尔夫球场及会所机械库、 棕榈滩高尔夫别墅项目、棕榈滩酒店、棕榈滩别墅、商业街 和商住房等剩余资产及财产担保负债,前述资产属于上海同 丰原股东财产。 由于种种原因, 新上海A公司并未按照约 定将前述资产分割至某景实业、棕榈滩资管两家新公 司名下。
此后, B建设公司顾某利用A公司希望“戴上红 帽子”的心理,采取一系列欺骗手段, 以零成本诱使A公 司原股东签订系列协议,让渡股东权利。分别为:
2015 年 7 月 1 日, 黄云兰、棕榈滩高尔夫、B建设、 棕榈滩实业、棕榈滩资管、袁楚丰签订《关于上海A房地 产开发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海A原股东黄 云兰、棕榈滩高尔夫向B建设转让公司分立后的新上海同 丰股权。
2015 年 9 月 24 日,黄云兰、袁楚丰、B建设、棕榈 滩高尔夫、B金控、棕榈滩实业于签署的《补充协议》和 附件《上海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清单》。
2015 年 9 月 25 日,黄云兰、棕榈滩高尔夫与B金控 签订《股权转让协议》,2016 年 8 月 8 日签署的《补充协议 (三)》。
协议签订后, B建设公司顾某利用对公司的控制权,
长袖善舞开展一系列腾挪:
一是黄云兰、袁楚丰与棕榈滩高尔夫公司根据B建设 指示,将新上海A股权过户至B金控名下。
二是诱使上海A公司原股东同意将其所有的高尔夫 球场(会所及机械库) 等 2 份资产借予B建设公司, 由中 科建设用于融资, 并虚假承诺于 2018 年 8 月之前将 2 份资 产还与原股东。
三是诱导黄云兰、袁楚丰与棕榈滩高尔夫公司将棕榈滩 高尔夫一期别墅未售部分(110 幢) ,以及黄云兰、袁楚丰与 棕榈滩高尔夫对B建设的 30 亿元债权投入新上海A公 司,以此换取空壳公司B金控公司 49%股权,却失去了对 公司和资产的控制权。
B建设公司顾某等人,通过精心策划,采取一系列 “连环套”的欺骗手段, 在未出资一分钱的情况下,利用同 丰公司原股东想“傍上央企”、“背靠大树好乘凉”的心理, 诱使他们签署上述一揽子协议。这样, B建公司顾某等 人,利用“空手道”的“障眼法”,顺利的骗取了A公司的 控制权,全面掌控了A公司及A公司原股东的全部资产, 为嗣后利用A公司及A公司原股东的资产为其“圈钱”、 “骗钱”打开方便之门。
2016 年至 2018 年间, 顾某指使B建设有关人员, 利用B建设实际控制上海A公司的便利条件, 将属于上
海A原股东的资产,以抵押担保的方式向金融机构借款 35.91 亿元,向个人借款 1.3 亿元,造成A公司原股东大 量财产流失,损失巨大。
具体线索如下:
犯罪线索 1、福建海西B建设有限公司广直金融B 1 号项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粤民初 101 号判决书载明: 2017 年 11 月 26 日,顾某安排B建公司的子公司福建海 西B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海西) 与广州金融资产 交易中心签订发行“广直金融B 1 号”产品,发行规模 5 亿元,兑付日为 2019 年 11 月 22 日。为增加发行产品的信 用, 由广东再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广东再融资担保公司 要求福建海西提供反担保。顾某利用其控制A房产公司 的便利,再次以属于A房产公司原股东的不动产为广东再 融资担保公司提供抵押担保。该笔 5 亿元到达海西B公司 后被顾某安排人转走后,仅偿还 6 个月利息后就没有偿还 利息, 导致广东再融资担保公司代偿后起诉, 通过广东省高 级法院强制执行, 拍卖A房产公司高尔夫 35 套别墅,抵偿 福建海西B公司所欠 5 亿元借款本息及巨额违约金, 导致 A房产公司原股东遭受巨大损失。
从还款过程可以看出,一笔兑付期为 2 年的 PPN 融资, 资金到账后 6 个月就不再支付利息。福建海西根本没有还款
的诚意,意在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和A公司原股东的财产。 犯罪线索 2、上海信托贷款
2016 年 10 月,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B建设签订 《债权投资合同》一份, 约定: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设立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信托资金投资于B建设发行的金钱 债权。每 1 元专项债权的认购金额为 1 元,专项债权的对价 金额总额不超过 9 亿元。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自支付约定 的每笔专项债权对价金额之日起, 即对B建设享有该笔专 项债权,每笔专项债权的正常期限不超过自信托计划成立之
日起至信托计划成立满 36 个月之日。
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与A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一 份,约定: 为确保B建设在《债权投资合同》项下全部义 务的履行,A公司以其合法持有的坐落于上海市海马路的 房产及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提供抵押担保。
同年 11 月 3 日和 11 月 18 日,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根据B建设的提款申请,分别将 3 亿元汇入B建设账户。
B建设收到上海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发放六亿元贷款 后,几乎在同时将款项支付给张某2实际控制的公司, 其中 通过农业银行-上海江宁支行 736 账户向上海牧凡贸易有限 公司支付 3 亿元;通过邮政储蓄银行-上海东方路支行 130 账 户向上海桓世国际工贸有限公司支付 3.8 亿元。
我们有理由怀疑, B建设公司顾某等人与张某2合
谋,通过虚构债权的方式,骗取金融机构贷款以及保证人财 产。如果存在虚构债权的情形, 相关单位及人员除可能构成 骗取贷款罪外,还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犯罪线索 3、万向信托贷款
2016 年 11 月 30 日,万向信托作为受让方、B建设作 为转让方及回购方与债务人B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 科建设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B金控) 签订《债权债务确 认暨应收账款回购协议》。2017 年 12 月 8 日,三方又签订补 充协议。协议约定万向信托设立信托计划并以信托计划项下 资金收购B建设对B金控持有的 5 亿元债权, 收购价款 为 4 亿元,B建设承诺按照协议的约定回购债权。
同日, 万向信托与A公司签订《抵押合同》,约定A 公司以自己持有的土地使用权为万向信托提供抵押担保。
此后, 万向信托分别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2017 年 2 月 24 日、2017 年 3 月 30 日向B建设支付转让款共计 4 亿元。
B建设收到万向信托支付的转让款后,几乎在同时将 款项支付到如下账户:
序 号 | 期 间 | 付款银行名称 | 收款单位 | 疑 似 实控人 | 金额 |
1 | 2017 年 1 月 | 中信银行-上海 北外滩支行 154 | 上海贵灵实业有限 公司 | 张某1 |
100,000,000.00 |
2 | 2017 年 1 月 | 中信银行-上海 北外滩支行 154 | B建设开发总公 司第三分公司 | 韦晓勇 |
3,000,000.00 |
3 | 2017 年 1 月 | 中信银行-上海 北外滩支行 154 | B日兴航道工程 (舟山)有限公司 | 朱某 |
5,000,000.00 |
4 | 2017 年 1 月 | 中信银行-上海 北外滩支行 154 | B建工集团有限 公司 |
5,100,000.00 | |
5 | 2017 年 3 月 | 招商银行-上海 东大名路支行 708 | 上海前进进出 口有限公司 | 张某1 |
1,750,000.00 |
6 | 2017 年 3 月 | 招商银行-上海 东大名路支行 708 | B建飞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 | 顾某 |
3,000,000.00 |
7 | 2017 年 4 月 | 农业银行-上海 静安支行 825 | 上海际大实业发展 有限公司 | 张某2 |
200,000,000.00 |
我们有理由怀疑, 顾某操纵的B建设与B金控之
间,是否存在 5 亿元的债权债务存疑, 不排除B建设与中 科金控及实际收款人合谋虚构债权、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可 能。如果存在虚构债权的情形, 相关单位及人员除可能构成 骗取贷款罪外,还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犯罪线索 4、渤海信托贷款
第一笔为 5 亿元贷款
2018 年 3 月 30 日,渤海信托与B惠瑞公司签订了《信 托贷款合同》,约定渤海信托向B惠瑞公司发放信托借款 50000 万元, 用于购买建筑材。同日,作为上述《信托贷款 合同》的担保,被告A公司与渤海信托签订了《抵押合同》, 以其名下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海马路 4199 弄房产 77 套
【权证号: 沪房地奉字(2014)第 014070 号,不动产登记号: 沪(2018) 奉字不动产证明第 16010100 号】为上述贷款合同 设定抵押。2018 年 3 月 30 日,渤海信托依约向B惠瑞公 司发放信托贷款 50000 万元。
上海A公司认为该笔贷款实为合同诈骗。涉案《信托
贷款合同》约定贷款用途为购买建筑材料等, 但实际是渤海 信托公司在贷款过程中仅承担通道角色,实际出资人为浙江 省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稠州银行)。此笔贷 款为B建设公司安排、操控、利用其名下子公司和稠州银 行联合虚构项目贷款, 买断处理稠州银行在南京和杭州的不 良贷款。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即被B建设公司划走用于其他 用途, 而A公司被恶意承担担保责任。上海A公司自 2015 年 9 月 25 日股东变更为B建设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 科金控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金控公司) 为唯一 控股股东。B金控公司控股A公司之后, 在其控股股东 B建设公司的安排操控下, 将A公司名下的合法资产大 量为其自身债务设立抵押担保并划走项目贷款款项。现因自 身债务清偿不能, A公司的资产被大范围司法冻结、查封, 公司大量涉诉,经营管理处于停滞状态。
第二笔为 2 亿元贷款
2016 年 2 月 25 日,渤海信托与A公司签署《贷款合 同》,借款金额为 2 亿元人民币。同日,A公司与渤海信托 签署《抵押合同》,将其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奉新镇 1 街 坊 28/14 丘的奉贤区金汇塘东路 1399 弄 15-34 号及地下车 库抵押给原告, 为《贷款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提供抵押担 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该笔贷款系B建设与渤海信托联 合操作,由渤海信托派出员工徐昊喆将A公司的 U 盾和法
人章拿走,并将信托贷款划转给B建设。
B建设顾某等有关人员出于恶意侵占上海A原 股东的资产的目的,将A公司原股东资产用于为上述贷款 提供担保。不能排除B建设顾某等人与B惠瑞及实际 收款人合谋虚构债权、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可能。如果存在 虚构债权的情形, 相关单位及人员除可能构成滥用职权、骗 取贷款罪外,还有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犯罪线索 5、四川信托贷款
2017 年 4 月,顾某以中国金控的名义,与四川信托公 司达成 1.5 亿元的《信托贷款合同》,并操控上海A以A 公司原股东的不动产作抵押担保。同年 4 月 28 日,某创证 券与四川信托签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合同》,将募集的资金 汇入四川信托公司,四川信托公司依约向B金控公司发放 贷款 1.5 亿元。B金控得到该笔资金后,顾某安排转入 “圈层集团”人员朱某控制的B浩飞物流公司。后又通过 B北方进行债权回购等操作,冲减B建公司对其的债权。 现B北方对上述抵押的房产主张优先受偿权。
犯罪线索 6、厦门信托贷款
2016 年,B建设与厦门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厦门信托”) 签订《厦门信托-汇金 1617 号B建设事务 管理单一资金信托》借款合同,厦门信托为B建设提供 6 亿元借款,借款用途为B建设日常经营周转。借款合同中
B建设接收贷款账户为空白。该信托资金来源于焦作中铝。 在顾某的操纵下,上海A以原股东财产、坐落于上海市 奉贤区海马路 3859 弄 1 号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高尔夫会 所及 580 亩土地) 为该笔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抵押物经上海 大儒土地估价有限公司评估,价值 253979.88 万元。
2016 年 5 月 19 日,厦门国际信托将 6 亿元资金存入焦 作中旅银行。 2016 年 5 月 20 日,顾某安排将 6 亿元转入 “圈层集团” 人员张某3实际控制的“鑫控集团有限公司” 的全资子公司B龙轩工程项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收款账 户【 500393060019】。
借款合同约定的借款用途为B建设日常经营周转,但 B建设并没有将该笔资金用于日常经营周转,而是在收到 款项后的次日即将 6 亿元资金转入张某3控制的公司, 顾玮 国及张某3等人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及上海A原股东的 财产意图非常明显。
犯罪线索 7、盛京银行贷款
B建设下属子公司B惠瑞实业投资(上海) 有限公 司 与 盛 京 银 行 于 2017 年 1 月 26H 签 订 编 号 为 8008190117000007 的《最高树综合授信合同》,约定盛京银 行向其授信 10,000 万元,则限 2 年,担保方式为抵押、保 证。B建设提供保证担保, 上海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以其房产作为抵押担保。
B惠瑞实业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与盛京银行于 2018 年 5 分 9 日签订编号为 8008110218000027 的银承协议, 约 定向盛京银行开立银行承兑汇票 20,000 万元,保证金比例 50%,盛京银行于 2018 年 5 月 9 日已履行了银承协议项下的 义务,依照银承协议的规定兑付了银行承兑汇票 20,000 万 元;
该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方为上海融邦陶瓷制品有限公 司。
犯罪线索 8、中海信托贷款
2014 年 7 月, 中海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B建设开发总 公司(以下简称“ B建设”)签署了编号为【ZHXT2014 (JXD) 字第 34 号-3】的《信托贷款合同》,约定中海信托以 “ 中海 · 汇誉 2014-15 B建设第二期集合资金信托计 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向B建设发 放流动资金贷款 1.4 亿元。
上海A为该贷款合同提供了抵押担保,抵押物为上海 市奉贤区海马路 3499 弄内共计 28 套别墅。
犯罪线索 9、向盛文涛借款
2017 年 8 月 31 日,盛文涛与B建公司签订《企业借 款合同》(编号:DCZX2017083101),约定盛文涛向B公司提 供借款本金人民币 13000 万元,借款期限自 2017 年 8 月 31
日至 2017 年 11 月 30 日,借款利息为月息 3%;盛文涛与上海
A公司及其他担保人黄利钧、上海大西洋百货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大西洋公司” ) 分别签署《抵押合同》(编 号:DCZX2017083102、DCZX2017083103、DCZX20170901),约 定上海A公司以其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的房产作为抵押。 盛文涛委托第三方公司共计向B公司支付借款本金人民 币 13000 万元。
2017 年 8 月,在没有真实交易证据的事实和经过“三重 一大”审批程序的情况下,顾某安排将巨额资金转入“圈 层集团”人员张某1控制的上海贵灵实业有限公司 7300 万 元,支付给横琴某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1095 万元。
顾某就是采取上述欺骗手段,控制A公司及公司原 股东资产,用于抵押骗取贷款, 恶意造成A公司原股东财 产损失。A公司原股东的财产先后被卷入诉讼后,才如梦 方醒, 才意识到是顾某等人在“下一盘大棋”,才清楚顾玮 国等人在“设局”诈骗。 上海信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信 义会专(2019)第 155 号《专项审计报告》显示: 截止 2018 年 12 月 31 日,A公司被骗为B建设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提供抵押担保融资金额达 32.71 亿元, B建设公司顾某 等人挪用A公司款项 17.49 亿元,其中以借款名义挪用 13.58 亿元,以预付款名义挪用 3.91 亿元。可谓涉案金额特 别巨大, 犯罪手段非常狡猾,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
我们郑重建议:
鉴于顾某主导的B建公司及子公司、控股公司众多, 相关当事人、破产管理人基于权利限制, 无法收集更多的材 料,挖掘更深的背景, 探究更多的真相。基于前述法律分析, 我们感觉到本案是一个惊天巨案, 里面黑幕重重, 值得深究, 具有标本价值和示范意义。
我们的建议为:
1、充分运用监察手段,发挥“刀把子”作用。
B建公司为国有公司,顾某组建的以B建公司为 “伞尖”、众多子公司、控股公司为“伞形”的平台结构, 均属于国有公司性质。根据《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国有公 司的管理人员由监察机关监察”之规定, 本案所涉的以顾玮 国为首的“圈层集团”人员, 包括张某1、张某2、张某3、 朱某、陈某等人, 均属于B建系国有公司的管理人员, 他 们涉嫌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 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 行调查,均属于监察机关管辖。
根据前述法律分析,上述人员可能涉嫌下列犯罪:
其一、 涉嫌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
B建公司多数资金被转入“圈层集团”人员实际控制 的公司后,资金去向不明,有被非法占有的可能。此属于利
用职务便利, 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触犯《刑 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如上述人员查 明身份, 属于国有公司从事公务的人员, 则依照《刑法》第 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 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其二、涉嫌挪用资金罪或挪用公款罪。
如上所述,即便查明上述人员没有非法侵占单位资金, 如他们利用职务便利, 将单位资金挪用给本人使用,或者借 贷给他人使用, 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则触犯《刑法》第二百 七十一条之规定。如属于国有公司从事公务人员, 则依照《刑 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之规定,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
其三、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及隐瞒境外存款罪。
对“圈层集团”人员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 可以彻 查他们及其家属的银行存款和财产,如果发现他们的财产、 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 差额巨大, 可以责令他们说明来源, 不能说明来源的, 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以《刑法》第三 百九十五条第一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究刑事责任。
如发现前述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 却隐瞒不报的, 以《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隐瞒境 外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其四、涉嫌徇私舞弊出售国有资产罪或诈骗罪。
比如, 2016 年 11 月 30 日,B建公司与万向信托公 司签订《债权债务确认既回购协议》,将B建公司对中
科金控公司的 5 亿元债权,以 4 亿元价格低价转让给万向 信托公司。如果B建公司对B金控公司 5 亿元的债权 是真实的,则顾某操控B建公司低价转让债权,导致 B金控公司亏损 1 亿元,属于徇私舞弊低价出售国有资 产,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
如B建公司对B金控公司 5 亿元的债权是虚假的, 则B建公司涉嫌利用虚假债权做“局” ,诱使A公司为 虚假债权转让融资提供担保,则顾某的行为触犯《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涉嫌诈骗罪。
其五、涉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在顾某及其“圈层集团”人员操纵的公司中, 存在诸 多的“平进平出” 的大量贸易交易,涉嫌利益输送,以明显 背离市场的价格向亲友采购或销售单位商品, 或者有将本单 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某1行经营的,触犯《刑法》第 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涉嫌为亲友非法谋利罪。
其六、涉嫌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本案所涉“圈层集团”人员张某1、张某2、张某3等 人,均属于B系国有公司人员, 有国有公司的董事、经理 等身份。张某1个人实际控制的有上海贵灵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大西洋百货有限公司,张某2个人实际控制的有上海际 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桓世国际工贸有限公司,张某3 个人实际控制的有B龙轩工程项目管理海安有限公司,他
们涉嫌国有公司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 自己经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 获取非法利益, 数额 特别巨大,触犯《刑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之规定, 涉嫌非法 经营同类营业罪。
其七、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顾某等人存在重大的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行 为,导致B建公司及子公司实际近千亿元的重大损失, 导 致B建公司、A房产公司破产重整,触犯《刑法》第一 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其八、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 务会计报告罪。
作为大型国有企业集团, 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规定 规范建账。顾某等“圈层集团”人员控制的公司,要么 账目不清,要不拒不提交账目,要不声称没有账目,不排 除有涉嫌隐匿、故意销毁财务账目等行为,触犯《刑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涉嫌涉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 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
其九、涉嫌诈骗罪 (或合同诈骗罪)
顾某等人利用A公司原股东想“傍上央企”、 “背靠大树想乘凉”的心理,通过连环设局, 实施一系列 的诈骗手段,在没出一分钱的情况下,仅给A公司原股 东空壳公司“B金控”49%的股权,就让他们自愿交出同
丰公司股权和原股东的资产控制权。顾某在控制A公 司及公司原股东资产后, 肆意用于抵押融资,融资资金到 位后,立即向“圈层集团”转移资金以实现非法控制,顾 某及其“圈层集团”的非法占有恶意非常明显, 涉嫌构 成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2、充分运用调查措施,按图索骥查明资金流向。
《监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调查人员有权采取讯问、 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 施。目前,受制于调查权利的限制, B系公司资金账外循 环、资金旅游、虚构交易事实等, 均需要彻查所有融资的银 行流水, 银行对账单, 现金日记账,银行日记账等。 监察机 关权力大,调查手段多, 有能力根据银行资金流向,按图索 骥, 查出B系的公司天量的融资资金去向。尤其一旦查明 A房地产公司提供的 100 多亿元的不动产抵押担保,为中 科系及其子公司融资 35 亿元的资金去向,就可以锁定顾玮 国等人及圈层人员是否非法占有国有资金或资产的事实。
3、充分整合各方资源,落实追赃挽损,以体现监察办 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B建公司的主管部门为B院行管局,B系债务错 综复杂且体量庞大,涉及债权人多,涉案金额巨大,敏感债
权较多, 社会影响巨大,需要根据《监察法》第四条第三款 之规定, 调动B院行管局、 以及被欺骗提供抵押担保的同 丰房产公司实际出资人等单位或个人,积极配合监察机关, 走群众路线,扩大调查范围, 加大打击力度, 提升办案效率。
《监察法》自 2018 年 3 月 20 日颁布实施以来, 在打击 官员贪污贿赂等贪腐类的违法违纪和犯罪方面,成果丰硕。 但在《监察法》管辖的 88 个罪名中, 涉及国有公司滥用职权 类犯罪、徇私舞弊类犯罪, 目前并不多见颇有影响力的案例。 如能以B系顾某等人的案件作为突破口, 彻查顾某等 “圈层集团”人员内外勾连, “慷国家之慨”以“损公肥己” 的严重违法违纪甚至犯罪事实,则顾某等人实际控制的公 司所签订的系列合同(含虚假交易套取资金的合同) ,均应 认定为无效合同。因上列合同所获得的资金, 均系违法违纪 甚至犯罪所得资金,依法应当追回赃款赃物, 或者返还给被 害人。
若能追回资金,B院行管局的敏感债权将迎刃而解, 相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及信托公司等非金融机构的借款, 则可 以受偿,A房产公司提供的 100 多亿元的不动产抵押担保 就能得到解除, B建公司和A房产公司的破产重整, 就 能得到妥善解决。若此, 则是满盘皆活, 将实现法律效果与 社会效果统一的多赢局面。
因目前所涉猎的信息多为线索,掌握的信息资料极其 有限, 相关回复意见错漏之处在所难免, 请予以谅解。
以上回复意见,供参考
湖南湘声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郑维民
2022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