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某不构成诈骗罪,请予以紧急纠错的 情 况 汇 报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男,1969 年 5 月出生,大学文化,户籍湖北,住北京市昌某区回龙观,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王某因涉嫌诈骗罪,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 局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30 日被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捕,同年 9 月 22 日被移送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书》指控王某于 2012 年至 2020 年 11 月间,虚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以给老乡兼朋友郑某介绍工 程项目等为由,骗取郑某钱款共计人民币 100 余万元。
该案由朝阳区法院温榆河法庭李佳丽法官主办,目前已开庭审理, 即将作出判决。
二、基本观点
根据庭审展示的证据,我们认为:被告人王某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是一起公安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是一起检察机关 未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错误批捕、错误起诉冤案,也是一起极有可 能被法院冤判的案件。
1、本案属于典型的经济纠纷案件。
被告人王某与被害人郑某是湖北老乡,于 2012 年认识并成为 朋友。通过交往,郑某了解王某统战系统工作的身份及爱交朋友, 人脉资源比较广的特点。遂提出与王某合作项目,并与王某曾共同投 资入股某 (北京) 文化艺术交流中心和合作野山坡等项目。
因项目合作需要,郑某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王某使用,以便于 项目日常支出。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王某因兰州项目和武汉 项目需要,从尾号为 5310 银行卡两次支取 40 万元;2019 年 11 月因 北京项目,通过银行转账和 ATM 取款支取 5 万元;2020 年 4 月因项 目需要支付烟酒款 4 万元;2020 年 6 月至 8 月,通过手机银行转账 支付公司房租 31.5 万元;2020 年 8 月 31 日通过银行转账 60 万元用 于野山坡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并协议;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1 月, 通过郑某公司转账发放工资 19.06 万元,支付租车费 4.9 万元,用 于买菜等生活费支出现金 16 万元,合计发生费用 180.48 万元。
综上事实可知,涉案资金 180.04 万元支出是基于项目合作,付 款是基于郑某授权,支出多数属于费用开支,且无证据证明王某将 上述资金中饱私囊。郑某与王某就项目费用支出如有争议,是典型 的经济纠纷案件,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甚至向法院诉讼解决。朝阳区公 安局及朝阳市检察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立案侦查及批捕、审查起诉,严 重违反了最高检、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系违法立案侦查、违法批捕和审查起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2、王某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主观上具有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最 高人民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 明知没有 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 肆意 挥霍骗取资金的;(4)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非法犯罪活动的;(5) 抽 逃、转移资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 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 还的。
本案中,案涉资金 180.48 万元,笔笔支出有事由,没有任何证 据证明王某非法占有案涉资金,且没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七种认定
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的任何一种情形。据此,应认定王某主观上 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3、起诉书指控王某在客观方面的诈骗行为也不成立。
《起诉书》指控王某虚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以介绍项目为 由骗取钱款 180 余万元,这一指控不能成立:
首先,王某担任中央统战部代管的中华职业教育社培训中心主任 职务是真实的,郑某与王某相交 8 年,不可能不了解其身份。王某 在添加微信时,标注“王某 中央统战部”,仅仅只是让人记住其工 作的系统,并不足以认定其虚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且该统战系统的 身份标注与本案所谓的被害人郑某资金被骗,没有因果关系。
其次,王某介绍的“野山坡”项目真实存在,不能证明王某实施 了诈骗行为。这一事实,有野山坡项目业主方保定广源旅游开发有限 公司出具的复函、以及证人郭宝新的证人证言佐证,并经过庭审质证 查实,不能证明王某实施了诈骗行为。
其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王某非法占有了资金。支出的项目 开拓经费 45 万元,来自于郑某的银行流水,该支出系郑某授权 支出的费用,不能证明系王某支取,更不能证明被王某非法占有;2020 年 1 月-11 月,王某与郑某共同投资某 (北京) 公司的运营 发生 130 余万元,是基于运作河北保定涞水县野三坡项目的费用支出; 其中通过王某尾数为 3357 银行卡号支出的 60 万元,已查证王某已转 给郭新宝,用于偿还野山坡项目的贷款及利息。2020 年 9 月 14 日, 王某与郑某签订《福州纳米项目开展以及中歌前期项目处理协议》, 明确将该 60 万元约定为王某的借款。
4、控方的逻辑为:王某冒用中央统战部的身份,导致郑某错 误信任 8 年,此后郑某为王某以项目开支的资金,都是诈骗。这一 逻辑既不合法,也不符合起码的常理。
其一、王某和郑某作为朋友交往 8 年,且 8 年来,王某对郑明 发给予很多朋友的帮助,郑某信任的是王某的为人和拓展资源的能 力。王某“冒充”中央统战部的工作人员,欺骗郑某长达 8 年,并 因此自愿支出 180 万元,这在客观上是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明显 不符合常理。
其二、郑某基于认可王某拓展人脉资源关系的能力,愿意提供 资金与王某合作投资公司,合作野山坡等工程项目,此与王某是否为 统战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其三、认定诈骗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坚 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控方所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不能证明王某主 观上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有诈骗行为,应当依法宣告王某无罪。 而承办法官通知王某家属与郑某商谈还款,有明显的“有罪推定”、 先入为主之嫌,王某家属有理由确信该案将可能被冤判。
三、家属呼吁
鉴于“王某诈骗案”之罪与非罪非常清楚,侦查、审查及审判机 关无视辩护人的无罪辩护,一路高歌猛进,极有可能炮制冤案。为此, 家属呼吁:
1、请各级领导关注王某诈骗案,依法行使监督职责,确保王某 案得到公某处理,以实现公某正义;
2、彻查王某案背后,公安、检察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案件的违法 行为,依法予以纠错,并对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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