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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王某不构成诈骗罪,请予以紧急纠错的情况汇报

发布者:郑维民律师|时间:2023年04月20日|分类:律师亲办 |635人看过举报

于王不构成诈骗罪,请予以紧急纠错的    

 

 

一、基本案

被告人王,男,1969 年 5 月出生,大学文化,户籍湖北,住北京市昌区回龙观,现羁押于朝阳区看守所

因涉嫌诈骗罪,于 2021 年 5 月 26 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 局刑事拘留,同年 6 月 30 日被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批捕,同年 9 月 22 被移送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起诉书》指控王 2012 年至 2020  11 间,虚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以给老乡兼朋友郑介绍工 程项目等为由,骗取郑钱款共计人民币 100 余万元。

该案由朝阳区法院温榆河法庭李佳丽法官主办,目前已开庭审理 将作出判决。

二、基本观

根据庭审展示的证据,我们认为:被告人王不构成诈骗罪。

本案是一起公安机关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的案件,是一起检察机关 未能履行法律督职责,错误批捕、错误起诉冤案,也是一起极有可 能被法院冤判的案件。

1、本案属于典型的经济纠纷案件。

被告人王与被害人郑是湖北老乡,于 2012 年认识并成 朋友。通过交,郑了解王统战系统工作的身份及爱交朋友, 人脉资源较广的特点。遂提出与王合作项目,并与王曾共同投 资入股 (北京) 文化艺术交流中心和合作野山坡等项目。


因项目作需要,郑将自己的银行卡交给王使用,以便于 目日常支出。2014 年 9 月至 2015 年 3 月,王因兰州项目和武汉 项目要,从尾号为 5310 银行卡两次支取 40 万元;2019 年 11 月因 北京项目,通过银行转账和 ATM 取款支取 5 万元;2020 年 4 月因项 需要支付烟酒款 4 万元;2020 年 6 月至 8 月,通过手机银行转账 公司房租 31.5 万元;2020 年 8 月 31 日通过银行转账 60 万元用 野山坡项目偿还银行贷款,并协议;2019 年 11 月至 2020 年 11 月, 公司转账发放工资 19.06 万元,支付租车费 4.9 万元,用 菜等生活费支出现金 16 万元,合计发生费用 180.48 万元。

综上事实可知涉案资金 180.04 万元支出是基于项目合作,付 款是基于郑授权,支出多数属于费用开支,且无证据证明王 上述资金中私囊。郑与王就项目费用支出如有争议,是典型 的经济纠纷件,完全可以通过协商甚至向法院诉讼解决。朝阳区公 安局及朝阳检察院对经济纠纷案件立案侦查及批捕、审查起诉,严 重违反了最高检、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 系违法立案侦查、违法批捕和审查起诉,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2、王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

主观具有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诈骗罪的法定构成要件。《最 高人民法院审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具有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 明知没有 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 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 肆意 霍骗取资金的;(4) 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非法犯罪活动的;(5) 抽 逃、移资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 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 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 

本案中,案资金 180.48 万元,笔笔支出有事由,没有任何证 据证明王非法占有案涉资金,且没有《司法解释》规定的七种认定


主观上有非占有之目的的任何一种情形。据此,应认定王主观上 不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不构成诈骗罪。

3、起诉书指控王在客观方面的诈骗行为也不成立。

《起诉书》指控虚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身份,以介绍项目为 骗取钱款 180 余万元,这一指控不能成立:

首先,王担任中央统战部代管的中华职业教育社培训中心主 职务真实的,郑与王相交 8 年,不可能不了解其身份。王 在添加微信时,标注“王  中央统战部”,仅仅只是让人记住 作的系统并不足以认定其虚构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且该统战系统的 身份标注与本案所谓的被害人郑资金被骗,没有因果关系。

其次,王介绍“野山坡”项目真实存在,不能证明王实施 了诈骗行为。这一事实,有野山坡项目业主方保定广源旅游开发有限 公司出具的复函、以及证人郭宝新的证人证言佐证,并经过庭审质证 查实,不能证明王实施了诈骗行为。

其三、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王非法占有了资金。支出的项目 开拓经费 45 万元,来自于郑的银行流水,该支出系郑授权  支出费用,不能证明系王支取,更不能证明被王非法占有;2020  1 月-11 月,王与郑共同投资 (北京) 公司的运  130 余万元,是基于运作河北保定涞水县野三坡项目的费用支出; 其中过王尾数为 3357 银行卡号支出的 60 万元,已查证王已转 给郭新宝,用于偿还野山坡项目的贷款及利息。2020 年 9 月 14 日 与郑签订《福州纳米项目开展以及中歌前期项目处理协议》 明确将该 60 万元约定为王的借款

4、控方的逻辑为:王冒用中央统战部的身份,导致郑 误信任 8 年,此后郑为王以项目开支的资金,都是诈骗。这一 逻辑既不合法,也不符合起码的常理。


一、王和郑作为朋友交往 8 年,且 8 年来,王对郑明 发给予很多朋的帮助,郑信任的是王的为人和拓展资源的能 力。王“冒充”中央统战部的工作人员,欺骗郑长达 8 年,并 因此愿支出 180 万元,这在客观上是几乎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明显 符合常理。

其二、郑于认可王拓展人脉资源关系的能力,愿意提供 资金与王合作资公司,合作野山坡等工程项目,此与王是否为 统战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其三、认定诈骗罪,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坚 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控方所指控的事实和证据,不能证明王 上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客观上有诈骗行为,应当依法宣告王无罪。 承办法官通知王家属与郑商谈还款,有明显的“有罪推定”、 先入为主之嫌,王家属有理由确信该案将可能被冤判。

三、家属呼吁

鉴于“王诈骗案”之罪与非罪非常清楚,侦查、审查及审 无视辩护人的无罪辩护,一路高歌猛进,极有可能炮制冤案。为此, 呼吁:

1、请各级领导关注王诈骗案,依法行使监督职责,确保王 案得到公处理,以实现公义;

2、彻查王案背后,公安、检察违法插手经济纠纷案件的违法 行为,依法予以纠错,并对相关人员作出严肃处理。

此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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