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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某某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邵阳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贷合同纠纷一案 代理情况汇报

发布者:郑维民律师|时间:2021年05月25日|分类:律师随笔 |455人看过举报


工商银行邵阳市分行:

2017年6月1日,我所接受某某某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委托,指派郑维民、张正元律师担任某某公司诉讼委托代理人,依法对邵阳市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简称某某公司)、王君等提起借贷合同纠纷之诉。

我们接受委托后,依法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7年7月4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2018年1月30日该院作出了2017】湘05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7月24日,我们受托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2019年9月17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湘05执18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现将本案各诉讼阶段律师工作汇报如下:

一、诉讼准备工作:

调取了该案全部资料,与工商邵阳市分行不良资产清收小组进行座谈,认真听取小组负责人莫阳明及与会人员对案件的介绍,交流诉讼方案和具体操作流程。

阅读案件资料,全面把握案件事实,书写起诉状并交由某某公司审阅签章。

我们还通过电话向某某公司实际管理人王君询问了有关情况,对某某公司的财产进行查询,摸底,掌握了某某公司可执行财产情况。2017年6月30日,我们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审理阶段的工作:

案件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案后,被告方以各种手段故意拖延诉讼,导致邵阳中级法院直接送达起诉状和开庭传票困难,后通过邮寄送达被恶意退回。如此反复送到未果。为了配合法院送达,张正元律师到六个被告户籍地,在社区居委会干部的帮助下进行调查,但仅仅查实其中两个被告的具体居住地,其他四个被告实际居住地无法查知。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根据我们提供的王君手机号与王君取得了电话联系,法院要求王君及其他几个被告去法院领取起诉状和开庭传票,王君既不拒绝也不到法院领取法律书,故意拖延时间。我们向法院提出公告送达建议,最后接受律师的意见,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送达期限为2个月,仅诉讼书的的送达,就和“捉迷藏”的被告斗智斗勇,用去了3个月时间。

2017年12月5日,我们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当天作出(2017)湘05民初12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所有的位于邵阳市北塔区蔡锷路与南山东北角的不动产(土地证号:邵市国用(2010)第 S05386 号;房产证号:邵房权证字第 R0066307号、邵房权证字第 R0066308 号、邵房权证字第 R0066310号、邵房权证字第 R0066311 号)实行查封,当天执行完毕。该案法院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公开审理,我们依法参加了全部庭审活动。2018年1月30日该院作出了2017】湘05民初120号民事判决书,2018年2月12日向我方送达了该判决书,2018年3月18日向七被告公告送达了该判决书。

三、执行阶段的工作:

为了执行快速高效,首先必须送达执行通知书,为避免公告送达耗时长,我们通过电话多次与王君交流,竭尽全力作王君的思想工作,要求他主动配合法院执行,最后终于说服了王君,执行工作的第一块拦路石终于跨过。

第二个重要工作是争取较好的资产评估价。2018年12月13日,在当事人监督下,法院通过摇号的方式选择了湖南康驰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对执行财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价为3524.8万元。

我们积极推进司法拍卖程序。按照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贯做法,第一拍底价为评估价,即3524.8万元。对此我们提出异议,我们向法院递交了一份《关于某某公司资产司法拍卖律师意见》,要求执行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评估价基础上至少降低20%确定底价,并多次当面向法院主管领导提出这一请求。执行法院还是没有改变一贯做法,最后以评估价3524.8万元起拍,第一拍流拍。

进入第二拍前,我们再三向法院请求降低30%确定底价,还是没有被采纳,第二拍在评估价基础上降低15%确定底价,即以2996.08万元为底价进行第二次拍卖,结果流拍。

按照法律规定,执行进入变卖程序,变卖价格为2996.08万元,2个月后无人问及。变卖期间,我们主动联系过多家企业,向他们推介上述资产,动员他们购买,但这些企业通过了解后都认为价格较高,最多出价在2000万元,且包含税费。要在这次执行程序中实现债权,委托方还有机会,那就是以物抵债。为了打消委托方“接手资产难以出售”的顾虑,我们之前就与三家企业进行过充分交流,并与这些企业达成或口头或书面意向协议(见《固定资产受让意向书》),这些商家均愿意以2000万元左右的价格(含全部税费)购买案涉资产。我们将这些情况告知了委托方,委托方表示不接受以物抵债,案涉资产将与其它资产组包转让。

2019年9月5日,执行法院向我方发出通知,告知我方在2019年9月10日前须向法院递交报告,明确表达是否愿意以第二拍保留价抵债(即2996.08万)。委托方向我们明确表示不愿意以物抵债,且不向法院递交报告。2019年9月17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8)湘05执18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我所自2017年6月1日接受委托,到2019年9月17日邵阳中级发执行终本,历时2年3个半月。我所指派的郑维民律师、张正元律师已经尽职尽责完成了委托事项包括的全部工作,最终为委托方赢取了实现案涉全部债权的机会。但由于委托方主动放弃机会,选择低比率实现债权的组包转让,致使我们长达2年多的勤勉工作没有等到认可,最终引为憾事。

    

 

                       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

                              2019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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