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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某一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 律 师 建 议 书

发布者:郑维民律师|时间:2021年03月15日|分类:律师随笔 |596人看过举报


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受涉嫌强奸案的犯罪嫌疑人张某一胞弟张某三的委托,指派郑维民律师担任该案犯罪嫌疑人张某一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就对张建一作不起诉处理,提出如下建议,供参考。

一、张某一有自首情节。

卷宗材料显示,张某一在蒋某报案之后,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且供述稳定,应认定为自首情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则,自首情节在调节基准刑比例时,可以减少40%以下,犯罪情节较轻的减少4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结合本案张建一之犯罪情节较轻的事实,至少可以减少到4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二、一积极赔偿,且已经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2020年8月31日,被害人宁某对张某一出具书面谅解书,认为张某一系酒后冲动犯下错误,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并真诚道歉悔过,要求撤回控告,请求司法机关不予以刑事处罚。据悉,张某一已经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精神损失,给与被害人极大抚慰。

根据最高人员法院量刑规则,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在调节基准刑比例时,可以减少30%以下量刑幅度,结合张某一犯罪情节较轻的事实,对张某一可以减少30%量刑幅度。

三、本案属于情节较轻的情形。

其一、案发前,张某一与被害人宁丽一起吃饭,然后去歌图人生娱乐,后送唐某丽去酒吧后,因担心宁某喝多的状况回房看宁某,经与被害人宁某简单交流后,误以为宁某同意陪她,忽略宁某深度醉酒的事实,因酒后性冲动与宁某发生性关系。由此证实张某一的主观恶性不深。

其二、在与发生性关系中,因案外人蒋某、唐某发现后报警,这是违背被害人宁某意志的。宁某被公安传唤时,开始说是自愿的,希望本案能做非罪化处理,也非常关系“福建人”能否把事情搞平。这些情节,也说明本案的后果相对较轻,被害人宁某对被性侵的保密想法,比打击追究张某一的责任更看重,由此证实张某一在本案中的后果相对不严重。

其三、在张某一被刑事拘留后,因“有人”以摆平为由向敲诈张某一,宁某获悉这个情况后,怕被人利用,主动找到张某一的朋友欧某辉作解释和说明,反复表态是不想破坏两个家庭,宁某的谅解态度是明确的。后来因为有人挑拨和误会,宁某曾提出控告,这些不是宁某的真实意思。宁某在真正得知张某一的悔罪诚意后,毅然选择谅解张某一并要求撤回控告,由此说明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四、本案存在诸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

1、张某一是民营医院院长,医院管理专家,平素表现良好,深受员工称道和社会好评。

2、张某一是偶犯、初犯。

3、张某一主观恶性小,悔罪深刻。

对张一作相对不诉处理,更能体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本案犯罪情节较轻,且有自首、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减轻、从轻处罚情节,符合法律规定相对不诉的条件。

2、张某一是福建商会所辖企业常德市常武医院院长,自张建一任职以来,该院创造了良好的业绩,为常德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根据中央保护企业家的相关文件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保护企业家的相关规定,对张建一作不起诉处理,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有利于落实中央保护企业家的文件精神,有积极的法律效果。

3、本案事关两个家庭,对张建一作不起诉处理,能最大限度的缩小案件具体事实的知情面,能保护当事人的隐私,符合被害人的意愿,且有利于两个家庭的稳定,具有积极的社会效果。

综上,恳请依法对张某一强奸案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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